关于清流县定点零售药店中止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公告
为落实我县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动态管理,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依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第3号令)第四十一条规定,清流县龙津康和大药房于2026年11月4日起中止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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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医药机构编码 |
医药机构名称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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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P35042300493 |
清流县龙津康和大药房 |
清流县龙津镇长兴中街965号 |
三明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清流管理部
2026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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