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明环罚〔2022〕3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明环罚〔2022〕33号
清流县金色时代娱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3MA3485D81J;法定代表人:江勇生;地址:清流县龙津镇碧林东路):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涉嫌超标排放噪声污染物。
2022年2月14日,我局联合县文旅局开展“静夜守护”行动对清流县金色时代娱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KTV有8个包间在营业,大厅玻璃门未及时关闭,监测人员在该KTV场界进行噪声监测。
根据2022年2月16日三明市清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清环监〔2022〕第8号)显示,检查当日22时03分监测人员对该KTV测得的噪声值为61.9分贝,超过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表1的2类功能区夜间排放标准11.9分贝。
你公司超标排放噪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
2022年3月20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环〈清〉罚告字〔2021〕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接到我局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2年2月14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清流)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2022年2月14日你公司正在营业,监测人员在场界对营业噪声进行监测;
2、2022年2月14日现场执法人员拍摄照片4张,证明2022年2月14日你公司正在营业,监测人员在场界对营业噪声进行监测;
3、三明市清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2022〕第8号)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2022年2月14日你公司的营业噪声超标;
4、2022年2月16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2022年2月14日你公司营业噪声超标的违法事实;
5、清流县金色时代娱乐有限公司环评批复(清环综〈2010〉44号),证明你公司营业噪声执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2类标准;
6、清流县金色时代娱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等身份证明材料;
7、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等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证明材料。
8、《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环〈清〉罚告字〔2021〕2号)及送达回证1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立即改正超标排放营业噪声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0.1171 万元(壹千壹百柒拾壹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联系电话:0598-8283080。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宋群 电话:0598-5326079
我局地址:清流县碧林北路8幢 邮政编码:365300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清流)
2022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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