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项目

日期:2025-05-27 10:13 来源:清流畜牧水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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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通知》(闽政办〔2015〕5号)、《福建省动植物疫病防控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规〔2025〕5号)以及相关资金管理办法。

二、补贴对象

按照“谁交出(病死猪)、补贴谁,谁处理、补助谁”的原则,对交出病死猪和承担病死猪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理等任务的实施者进行补助。

三、补助内容

清流县范围内养殖环节病死猪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补助,乡镇政府组织对弃置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的病死猪收集处理费用补助,不包括强制扑杀的猪、流产后的死胎、木乃伊胎等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

四、补助标准

对养殖环节病死猪按规定无害化处理的,按每头80元的标准给予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清流县属于享受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补助的县,由省级以上财政承担70元,县级财政承担10元。

五、申报程序

养殖环节申报者应通过福建省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信息系统(农政通APP填报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信息乡镇政府将确认的上月规模养殖场(小区)、散养户、病死猪集中处理运营单位以及乡镇政府处理的病死猪登记表报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经县畜牧兽医水产中心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逐级上报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补贴资金

补助政策详细内容请咨询清流县畜牧兽医水产中心,联系电话:5333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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