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文解读:《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电力设施建设补偿标准的指导意见》
一、出台背景
为做好电力设施建设的征迁补偿工作,保障电力设施建设顺利进行,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电力设施建设标准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参照《关于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清政文〔2017〕15号)和《关于实行征地区片综合低价调整部分内容的补充通知》(清政文〔2017〕69号)等文件制定本指导意见。
二、主要内容
《关于电力设施建设补偿标准的指导意见》主要有四部分内容,一是适用范围;二是补偿范围;三是补偿测算;四是补偿标准。
第一部分:适用范围。清流县区域范围内35千伏及以上电力设施建设工程用地征收、青苗补偿等工作均适用本实施方案。
第二部分:补偿范围。主要明确了电力设施建设涉及的永久性征占用土地、临时用地、永久性占地或临时用地范围内的(青苗、林木、建筑物、构筑物等)、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植物、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范围。
第三部分:补偿测算。主要包括电力设施建设中永久性征占土地面积、临时用土地面积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计算。明确永久性征占用土地和临时用地面积计算要求,如线路自立塔(杆)以其基础外露部分外侧向外延伸1米所形成的四边形面积计算;线路拉线杆的主坑和拉线坑,按每坑3平方米计算;
第四部分:补偿标准。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征占土地面积根据《关于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清政文〔2017〕15号)和《关于实行征地区片综合低价调整部分内容的补充通知》(清政文〔2017〕69号)文件执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城南工业园的补偿标准按实际情况数量、面积或产值等计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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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为做好电力设施建设的征迁补偿工作,保障电力设施建设顺利进行,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电力设施建设标准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参照《关于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清政文〔2017〕15号)和《关于实行征地区片综合低价调整部分内容的补充通知》(清政文〔2017〕69号)等文件制定本指导意见。
二、主要内容
《关于电力设施建设补偿标准的指导意见》主要有四部分内容,一是适用范围;二是补偿范围;三是补偿测算;四是补偿标准。
第一部分:适用范围。清流县区域范围内35千伏及以上电力设施建设工程用地征收、青苗补偿等工作均适用本实施方案。
第二部分:补偿范围。主要明确了电力设施建设涉及的永久性征占用土地、临时用地、永久性占地或临时用地范围内的(青苗、林木、建筑物、构筑物等)、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植物、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范围。
第三部分:补偿测算。主要包括电力设施建设中永久性征占土地面积、临时用土地面积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计算。明确永久性征占用土地和临时用地面积计算要求,如线路自立塔(杆)以其基础外露部分外侧向外延伸1米所形成的四边形面积计算;线路拉线杆的主坑和拉线坑,按每坑3平方米计算;
第四部分:补偿标准。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征占土地面积根据《关于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清政文〔2017〕15号)和《关于实行征地区片综合低价调整部分内容的补充通知》(清政文〔2017〕69号)文件执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城南工业园的补偿标准按实际情况数量、面积或产值等计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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