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依法在婚姻登记机关解除夫妻关系。

概述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申请对象

 

男女双方均为内地居民,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申请说明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一方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开始申请

申请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证件;

      (二)户口簿;

      (三)结婚证;

      (四)现役军人办理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军人证件,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备注:现役军人应提交部队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并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五)居住证(备注:男女双方均非本省户籍的,应当提交一方当事人在本辖区的有效居住证)。

      开始受理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审查材料

     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应提交

    (一)有效身份证证件;

    (二)户口薄;

    (三)结婚证;

    (四)离婚协议书;

    (五)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六)现役军人办理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军人证件,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备注:现役军人应提交部队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并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七)居住证(备注:男女双方均非本省户籍的,应当提交一方当事人在本辖区的有效居住证)。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

       温馨提示

       即办件,证件材料齐全,当场办理。特殊环节时限冷静期30日。

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夏令时(6月1日到9月30日)调整为下午3:00—6:00)
办理地点:清流县龙津镇长兴中街138号
交通指引:2、4路公交车至原城关小学正对面。
 

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登记条例》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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