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申领
实行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是建立以政策性奖励扶助为主体,多种形式的帮扶活动为补充,相关社会经济政策配套的政策体系,逐步完善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利益导向机制。
概述
在各地现行的计划生育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进行奖励扶助,建立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缓解计划生育家庭的特殊困难,逐步减少贫困人口数量,促进消除贫困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申请对象
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基本条件:
1.一方或双方为非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一方或双方曾经生育子女或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或收养;
3.现存一个子女或农村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
享受补贴
低保人员200元/月/人,其他人员100元/月/人
申请说明
符合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个人,能按要求提供材料,配合开展个人婚、育状况调查。
政策文件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开始申请
申请材料
1.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请表;
2.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社保卡;
3.属于低保户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
4.独生子女证或二女扎相关证明;
办理流程
线下办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在本人达到60周岁的前一年3月31日前(60周岁以上的在当年3月31日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提出申请,并根据户籍情况,填写《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或《福建省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一式三份,及其它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簿复印件一并交村(居)民委员会。
经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七天无异议,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最后于5月31日前上报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
办理地址
各乡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