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2016年8月13日 星期三

机构简介

  根据《中共三明市委办公室、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流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明委办〔2011〕49号)和《中共清流县委、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清流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清委〔2011〕125号),设立清流县林业局,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机构设置

  清流县林业局设5个内设机构,分别为:综合办公室(监察室)、林政资源管理股(挂县政府处理山林纠纷工作小组办公室牌子)、造林营林股、产业科技股、计划财务股。

  二、机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林业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拟定全县林业发展规划、计划,组织实施并依法检查监督贯彻执行情况;拟定并组织实施林业用地使用规划;指导全县林业经济体制改革。

  (二)指导全县集体林区改革试验工作,开展林业改革试验项目的调查、设计、论证、实施、跟踪、监测、评估、总结和推广应用工作;完成上级下达的改革试验工作任务。

  (三)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以及国家有关国土其他法律、法规;组织指导全县全民义务植树发展规划的编制,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督促、检查全县城乡绿化工作,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

  (四)组织、指导封山育林、天然林保护待林业生态环境建设;组织指导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流域森林生态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除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五)组织、指导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开展利用;组织、指导全县湿地保护和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

  (六)组织、指导全县林木种苗生产、管理及各类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药用林、竹林)、特种用途林、工业原料林基本建设与管理;对包括木竹生产及加工、林产化工、木片生产、木浆造纸、森林旅游、木本药材、花卉、陆生野生动植树种、养、加工业在内的林产业实行行业管理;指导林业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和木材、林产品市场建设规划。

  (七)组织、指导全县森林资源(含经济林、薪炭林及其他特种用途林)的管理和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动态监测与统计;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组织森林经营方案和森林采伐限额的编制及批准后的实施监督检查;依法监督凭证采伐(狩猎)、运输、经营加工木竹及陆生野生动植物。负责林地、林木权属管理和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核。

  (八)管理县级林业各项资金,监督全县林业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指导林业基本建设;审核林业重点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提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组织、指导全县林业统计工作;监管国有林业资产和全县国有森林资源性资产。

  (九)指导全县森林公安工作和森林公安队伍建设,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指导、直辖市、监督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案件;组织指导全县森林病虫害的预测预报、防治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十)组织、指导林业科技创新工作,组织林业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管理本行业标准化和质量管理工作,组织植物新品种保护和管理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全县林业外事、外经、外贸、引资、信息化管理工作;指导全县林业教育、宣传工作和林业队伍建设;指导国有采育场、苗圃、自然保护区、乡(镇)集体林场、村林业股东会的建设和管理,监管全县林业行业安全工作;负责局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十二)负责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县处理山林纠纷工作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三)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