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健全完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评议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特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领导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可与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等一并进行,评议结果应以适当方式公开。
二、评议内容
(一)是否确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工作机构和责任部门;
(二)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公开政府信息;
(三)是否通过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四)是否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机制,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务公开有关规定;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社会和群众的认可,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公开效果是否明显。
三、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的主要程序
(一)下发社会评议通知或在政府门户网站、相关查询平台发布通知;
(二)编制社会评议测评表格;
(三)确定参加社会评议人员;
(四)发放、填写、回收社会评议测评表
(五)确定评议等次,分别为好、较好、一般和差;
(六)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汇总社会评议结果,并通过一定形式向被评议的股室反馈。
四、限时反馈群众评议意见和建议。视反馈需要采取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多种形式,在接到评议意见和建议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反馈。
五、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群众做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进行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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