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清流县物价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局各股室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组织一次社会评议。
第二条 社会评议的形式主要有两种。
1.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群众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
2.代表评议,由特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第三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1.政务公开制度是否落实。
2.公开内容是否真实、全面、及时。
3.公开形式是否灵活多样,方便群众。
4.群众建议意见办理是否及时,投诉处理是否恰当。
第四条 评议结果要向本单位主要领导以及各股室负责人报告和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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