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公开,是指公安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公开相关政务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为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局的政务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局公开的政务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局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
(四)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与政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五条 本局的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对公安工作会造成不利影响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开形式
(一)网站公开。利用清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发布政务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所有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
(二)专门机构受理。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指定专人受理公众申请,提供政务公开信息查阅,并设立咨询电话,电话号码为0598-5333722。
(三)新闻媒体公开。重大信息及时通过新闻发布会、报纸、电视台、广播电台等形式公开。
第二章 政务公开评议制度
第七条 县公安局政务公开工作,接受县政务公开办的监督指导,接受群众对本局各部门及工作人员实施政务公开情况进行评议。要充分利用评议活动,促进政务公开的逐步完善,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
第八条 评议内容:
(一)公开内容: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务公开有关规定要求,是否充分体现本部门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三)公开制度: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公开机制是否科学有效,公开程序是否系统全面等;
(四)公开效果:政务公开工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九条 评议方式:
(一)网上实行互动;
(二)定期邀请党风廉政建设、效能建设、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监督员、群众代表、老干部代表、纪检监察人员、局工会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第十条 限时反馈群众评议意见和建议。视反馈需要采取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多种形式,在接到评议意见和建议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反馈。
第十一条 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群众做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进行反馈。
第三章 政务信息公开报送制度
第十二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并严格落实专人负责制,全面收集、认真梳理、及时公开在日常工作中形成的各类政务信息。
第十三条 局属各单位应主动、及时报送其新产生和掌握的政务信息,一般信息要在产生后最迟不超过5个工作日内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信息工作人员在收到信息后,及时进行审核梳理汇总,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主动公开政务信息通过清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http://www.fjql.gov.cn/zfxxgkzl/)栏目予以公开。需要迅速发布的信息要立即办理。
第十四条 局属各单位报送的各类信息必须按照标题规范、格式统一、归类准确的要求,以电子文本的形式报送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第四章 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
第十五条 局属各单位应对拟公开事项的涉法涉密内容进行审查,必要时提交局保密办、法制大队等部门审核。未经审查的政务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六条 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局属各单位在草拟公文时,应当根据公文的内容,在发文单上标明该公文是否可以公开,报送主管科室领导审核。审核人员在对公文进行审核把关时,要对公文是否公开和内容概述进行审核,并提出公开或不公开意见,送局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非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非公文类信息应在该信息制作或获取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信息形成部门提出对该信息的公开意见,经本部门领导审签后,报送局分管领导审批。需要迅速发布的要立即办理。
第十八条 在公开政务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 根据“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和“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准上网”的原则,局属各单位在形成政务信息的过程中,要严格界定政府信息的密与非密、区分主动公开政务信息和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
第五章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第二十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对局属各单位形成的政务信息,是否及时、完整、规范报送等进行检查考核,发现问题及时加以纠正,推动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深入开展。
第二十一条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列入年度目标管理,年终统一进行考核。
第六章 政务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二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视情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执行上级关于政务公开的决定和要求的;
(二)不按有关规定编制、公开本单位政务公开目录并上报备案的;
(三)不按本单位政务公开目录规定的内容、形式和范围公开政务信息的;
(四)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五)不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间、期限公开政务信息或不及时更新政务公开信息的;
(六)不受理、不答复群众合理申请事项,不向群众公开应该公开的政府信息;
(七)拒绝、阻挠依法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八)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我局设立政务信息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和意见箱,接受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投诉、举报人告知处理情况。
第二十四条 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二十五条 下列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众和管理、服务对象公开:
(一)公安局机构设置、职责范围、联系方式和信访投诉举报方式;
(二)由公安局负责实施和监督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公安局系统各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各项产业技术政策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政策,其它涉及社会发展和公众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依据、标准;
(五)公安机关直接实施及依法委托行使行政许可事项的内容、依据、条件、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格、程序、办理期限、数量、办理机构、地址、承办人员姓名、办公电话、办理结果以及监督电话、救济途径等;
(六)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处罚决定的有关情况;
(七)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其它应当主动向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公开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由各承办单位提出公开建议,分管局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公开;涉及敏感问题的重大事项,经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后公开。
第二十七条 对于不属于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政务信息,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该信息与自身利益直接相关的实行依申请公开制度。
下列事项可以依申请公开:
(一)行政许可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阅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结果等;
(二)其他可以依申请公开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机关公开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政务信息,公安机关能够当场答复和办理的,当场给予答复办理;不能当场答复办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理由。
第二十九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人权益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第三人同意公开的书面意见,或者由承办科室书面征询第三人的意见,未经第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公开。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不包括征询第三人意见的时间),根据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
(一)该项政务信息没有向社会公开,但该信息确实与申请人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可以提供纸质资料或者电子版本,也可以让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
(二)属于已经公开的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三)属于不得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四)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或者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三十一条 县局法制信访等部门收到申请时,应当在2天内转交给相关单位办理。各单位直接收到申请或者接到上述部门转交申请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答复情况建立台帐,便于年底统计。
第三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受理方式为只受理申请人的现场书面申请。
第三十三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为政务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受理机构,认真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接待、办理工作。要健全接待、办理程序,规范开展接待和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办理。
第三十四条 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申请应按照一事一申请,一事一答复要求进行。
第八章 政务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制度
第三十五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便于接受监督。
第三十六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驻局纪检组、督察队负责对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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