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视情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执行上级关于政务公开的决定和要求的;
(二)不按有关规定编制、公开本单位政务公开目录并上报备案的;
(三)不按本单位政务公开目录规定的内容、形式和范围公开政务信息的;
(四)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五)不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间、期限公开政务信息或不及时更新政务公开信息的;
(六)不受理、不答复群众合理申请事项,不向群众公开应该公开的政府信息;
(七)拒绝、阻挠依法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八)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
第二条 我局设立政务信息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和意见箱,接受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投诉、举报人告知处理情况。
第三条 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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