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我局政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务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完善和规范我局政务公开制度,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下列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众和管理、服务对象公开:
(一)公安局机构设置、职责范围、联系方式和信访投诉举报方式;
(二)由公安局负责实施和监督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公安局系统各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各项产业技术政策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政策,其它涉及社会发展和公众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依据、标准;
(五)公安机关直接实施及依法委托行使行政许可事项的内容、依据、条件、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格、程序、办理期限、数量、办理机构、地址、承办人员姓名、办公电话、办理结果以及监督电话、救济途径等;
(六)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处罚决定的有关情况;
(七)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其它应当主动向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公开的信息。
第二条 公安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由各承办单位提出公开建议,分管局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公开;涉及敏感问题的重大事项,经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后公开。
第三条 对于不属于本制度第一条规定的政务信息,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该信息与自身利益直接相关的实行依申请公开制度。
下列事项可以依申请公开:
(一)行政许可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阅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结果等;
(二)其他可以依申请公开的事项。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机关公开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政务信息,公安机关能够当场答复和办理的,当场给予答复办理;不能当场答复办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理由。
第五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人权益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第三人同意公开的书面意见,或者由承办科室书面征询第三人的意见,未经第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公开。
第六条 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不包括征询第三人意见的时间),根据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
(一)该项政务信息没有向社会公开,但该信息确实与申请人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可以提供纸质资料或者电子版本,也可以让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
(二)属于已经公开的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三)属于不得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四)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或者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七条 县局法制信访等部门收到申请时,应当在2天内转交给相关单位办理。各单位直接收到申请或者接到上述部门转交申请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答复情况建立台帐,便于年底统计。
第八条 依申请公开的受理方式为只受理申请人的现场书面申请。
第九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为政务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受理机构,认真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接待、办理工作。要健全接待、办理程序,规范开展接待和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办理。
第十条 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申请应按照一事一申请,一事一答复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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