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民政行政政务公开民主评议实行分级组织进行,清流县民政局政府公开评议小组负责对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组织一次民主评议。
第二条 民主评议的形式主要有两种。
1.结合效能建设行风评议进行,把政务公开工作情况作为效能建设行风政风测评的重要内容。
2.组织专项民主评议、民主评议以问卷形式进行。
第四条 民主评议的主要内容:
1.政务公开制度是否落实。
2.公开内容是否真实、全面、及时。
3.公开形式是否灵活多样,方便群众。
4.群众建议意见办理是否及时,投诉处理是否恰当。
第五条 评议结果要向局主要领导以及各股室负责人报告和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群众做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进行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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