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县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18年05月22日)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清流县民政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提高办事效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说明》规定,结合实际编制《清流县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本《指南》及时更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清流县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民政工作机构

2、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4、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5、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6、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7、为民办实事项目

8、救灾工作预案

9、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据、程序、期限

10、扶贫、低保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1、其他

(二)公开形式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网址为http://www.fjql.gov.cn/)。同时,在县档案馆、公共图书馆,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

(三)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方式

1.当面申请。申请人通过当面提交或现场填写《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申请公开所需信息。

书面申请受理机构:清流县民政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8--5322278

传真号码:0598--5322278

电子邮箱:qlxmzj@163.com

通信地址:清流县龙津镇长兴中街138号

邮政编码:365300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电子邮箱、传真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二)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三)答复

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1.属于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内容或告知其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3.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符合《条例》第二十三条之应当公开条款规定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内容,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4.属于非本机关制作或保存的,告知申请人;如能确定掌握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名称和联系方式。

5.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属于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7.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

8.同一申请人向受理机构就同一申请事项重复提出申请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答复。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清流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查询方法    

(一)登入清流县政府门户网首页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二)在县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资料索取点获得政府公开信息;也可以从简报、广播、电视等媒体获取政府公开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