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公开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担负的责任。
第二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及部门隶属关系分级组织实施。对违反规定、违反纪律的有关责任人由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根据职责权限按规定的调查处理程序予以追究。
第三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主要领导对政务公开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领导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所承担公开任务的部门负责人对政务公开工作负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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