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和健全政务公开工作档案,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督查和管理,全面掌握机关政务公开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内容、办事指南、制度、群众投诉和群众意见、工作整改意见、行风测评情况、办事备案资料等,由办公室定期收集整理,归档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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