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政务公开审议制度
为了进一步做好本局机关政务公开工作,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确保政务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制定本制度。
一、政务公开审议,是指对应当公开或需要公开的政务内容,在正式公开前,按照政务公开程序进行预先审议。
二、审议的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未经审议的政务内容不得公开。
三、审议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政务公开的相关要求。
四、审议的内容是公开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审议内容主要包括公开的内容产生过程是否公正、合理;公开的事项决策过程是否民主、科学,公开的结果是否真实、可信。
五、对审议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未按审议规定擅自向社会公示出现泄密等问题的,应依照有关法规制度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 政务公开评议制度
为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加强对政务工作的监督,逐步建立健全行政监督与群众监督、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政务公开监督体系,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实现本局各股室工作的透明、廉洁、高效,特制定本制度。
一、市监局政务公开工作,接受县政务公开办的监督指导,接受群众对本局各部门及工作人员实施政务公开情况进行评议。要充分利用评议活动,促进政务公开的逐步完善,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
二、评议内容:
1、公开内容: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务公开有关规定要求,是否充分体现本部门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2、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3、公开制度: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公开机制是否科学有效,公开程序是否系统全面等;
4、公开效果:政务公开工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群众做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进行反馈,在接到评议意见和建议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反馈。
三 政务公开反馈制度
为畅通政务公开渠道,方便干部职工和广大群众对我局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提高政务公开工作的成效,制定政务公开反馈制度。
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对政务公开贯彻情况的反馈事务,发现倾向性问题苗头,及时向领导报告。
二、清流县市监局办公室电话为政务公开热线电话(电话号码:8705050),收集群众对政务公开的意见,接受关于本局工作人员政务公开问题的投诉,及时反馈有关部门整改,并回复群众。
三、对群众的来信、来访和来电,应及时做好登记存档。
四、对来信、来访和来电,能立即解决的应立即解决反馈;不能立即解决的,要做好解释工作。凡法律、规章已明确时限要求的,必须严格执行。向社会公布的服务承诺中有时限要求的,必须在承诺时限内办理完毕。
四 政务公开备案制度
为进一步建立和健全政务公开工作档案,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督查和管理,全面掌握机关政务公开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机关各股室、中心需公开的政务都应向局政务公开办报备。
二、各股室、中心在政务公开工作中,不断完善补充的内容都应各自归档并报备。
三、清流县市监局政务公开的具体内容应及时报送县政务公开办备案。
四、政务公开的内容应按要求建立档案,由政务公开办负责将政务公开的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分年度统一归档,保存备案。
五 政务公开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
为规范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主动公开
第一条 我局的政务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第二条 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三条 对下列政务信息,本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我局发布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二)本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
(三)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的示范文本等;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减免政策及其依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四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五条 对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在清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上进行公开,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公报、报刊、广播、电视、新闻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第六条 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务信息、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第八条 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等形式提出申请。
获取政务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务信息内容的描述等。
第九条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务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条 对要求公开政务信息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经本机关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的单位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的,必要时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本机关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第十二条 本机关编制和公开政务信息目录。政务信息目录包括公开的事项、期限和形式等。
公开的事项、期限或者形式发生变化的,本机关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政务信息目录进行调整和更新。
第十三条 对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务信息,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交本机关主管领导人审核批准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
暂缓公开的政务信息,在性质或者密级确定后,按照本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机关各有关科室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对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制作、形成、获得或者掌握的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经审核后,按照本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本机关实行政务公开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公开政务信息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本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六 监督措施制度
1、群众监督:设立投诉电话,号码为:0598—8705050,接受社会监督。
2、内部监督。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查检,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不整改的,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进行通报批评。
3、奖惩。把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年终考核的一项内容,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并提出奖惩建议。
七 政务公开考核评估制度
为了切实做好本局机关政务公开工作,努力改进机关作风,结合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考核考评目标
方便群众,服务群众,工作效率得到提高;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四难”现象和“吃、拿、卡、要”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严格依法管理、审批、收费、处罚等,依法办事水平得到提高。
二、考核考评原则
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政务公开考核考评的结果,是评定各股(室)、中心及每一位工作人员当年的工作实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三、考核考评组织
局绩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考核工作。
四、考核考评内容:
(一)具体办事程序、步骤和方式、方法的公开和执行情况;
(二)履行承诺及办事效率情况;
(三)政务公开制度规定落实情况;
(四)办事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执行情况;
(五)违规违纪行为的追究处置情况;
(六)省市县政府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五、考核考评办法
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单位考核与个人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平时考核随机进行,年度考核于每年年末进行。被考核单位或个人就本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进行小结,结合绩效考评形成书面的总结报送绩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采取现场考核、群众评议、综合评审等方式对被考核股(室)、中心和个人进行考核。具体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4个等次,并将考核结果与评选先进及年终奖挂钩。
八 政务公开监督检查制度
为全面推进基层民主建设,保证局机关规范有效地实施政公务开,推进依法行政,有效地促进我局的勤政廉政建设,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切实为群众多办实事好事,特制定以下政务公开监督制度:
一、政务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全局要在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局政务公开工作监督小组的领导下开展政务公开监督检查工作。对政务公开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每年检查不少于两次。
二、政务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的基本原则:
1、分级负责,一级督查一级的原则;
2、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自查与互查、抽查与普查、专项检查与综合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3、依靠群众的原则;
4、实事求是的原则。
三、政务公开监督检查的主要任务
1、监督检查单位政务公开情况;
2、受理对本局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行为的反映、举报;
3、调查本局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的行为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政务公开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未按局政务公开的期限办理有关事宜的;
2、违反廉政建设的;
3、未做好群众来信来访登记和举报电话的记录工作及未按时向领导汇报的。
五、政务公开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
要采取多种形式,畅通监督渠道,充分发挥职工群众监督的作用。
1、接受社会监督。公开本局监督电话:8705050,接受服务对象监督。
2、内部自律制约。严格实行政务公开制度,严肃人事纪律,组织本局机关干部职工进行评议,经常对照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加强政风行风建设。
3、广泛收集意见。通过社会监督和内部自律制约等多种方式广泛收集对政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认真负责地办理职工群众所提意见和建议,同时做好办理结果的反馈工作,以调动大家参与监督的积极性。
九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为保证政务公开工作规范进行,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现将我局政务公开有关事项的责任明确如下:
一、局主要领导负责本局政务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本局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局机关各股室、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务公开工作。
二、政务公开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公开、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的原则,欢迎社会和群众监督。
三、加强对各股室的监督和检查,及时总结政务公开的有效做法和经验,树立典型,弘扬正气。对不认真执行政务公开的,要根据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予以追究责任。
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追究责任:
1、不传达贯彻、不落实上级关于政务公开的决定和要求的;
2、不按本单位政务公开目录规定的内容、形式和范围公开政务信息的;
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公开不准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4、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不真实,公开事项不全面,搞虚假公开的;
5、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公开政务信息或不及时更新政务公开信息的,造成不良影响、不良后果的;
6、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公开政务信息的,造成泄密失察的;
7、对符合申请公开条件,手续齐备要求提供政务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务信息的;
8、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9、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四、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股室和个人,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1、情节轻微的,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对股室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股室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股室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4、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被追究责任的股室或个人,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务公开工作的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十 保密审查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暂行规定》、《福建省定密工作程序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发生泄密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工作实行职能分工负责制。本单位就其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提出定密具体意见以及是否公开的意见。其中,是否公开的意见是在定密意见的基础上,就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商业机密、个人隐私、工作秘密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进行审查。
第二条 保密审查工作程序包括三个环节: 1.局拟稿人员提出定密具体意见以及是否公开意见; 2.局分管领导把关审核;3.局信息公开工作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结论或处理意见。
第三条 保密审查的依据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的《国家秘密及其秘级具体范围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和其他相关标志。
第四条 具体公文拟稿人(第一承办人)和局负责人是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第一道关口和第一责任人, 在撰写、审核公文时就要确定该政府信息是否涉密、是否可以公开。本单位办理的涉密文件不得在互联网及内网OA系统上运转,必须由专机处理,从源头上防止泄密。
第五条 局分管领导是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主关口和直接责任人,必须在对公文内容进行审核把关的同时,对拟稿人提出的定密意见以及是否公开的意见进行审核。
第六条 对已在互联网及内网OA系统上运转的、后经定密审查确定为密级文件的公文,须立即退回拟稿人环节,并由拟稿人负责将该文作废,转由专机处理。
第七条 在审查过程中涉及的不能确定是否是国家秘密、不能确定能否公开等事项,应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凡经解密、区分处理或者纠正错误定密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时应去除原有的国家秘密级标志,以杜绝在公开网站上出现带有密级标志的政府信息。
第九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并妥善保存。文字记载应当载明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不公开政府信息的依据或理由、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保密审查责任人的签章和日期等。
第十条 局全体工作人员应切实履行保密审查职责。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职责,造成不依法履行公开义务、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依法责令相关责任人整改,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泄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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