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动公开】
根据市、县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安排,进一步加强本局政务公开工作,结合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主动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本单位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一)向社会和群众公开的内容
1、审计改革和建设的重大事项
目前主要是公开审计工作动态及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等情况。
2、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
全面完成年初制定的审计工作计划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审计事项等情况。
3、财政经费预算及执行情况
财政拨入的预算内经费和使用情况,审计专项事业经费拨入和使用情况。
4、执法罚没款情况
审计查处违规违法处罚的收交情况。
5、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审计专项事业经费的收支使用情况。
6、大宗物品采购名称、品牌、单价
招标采购车辆、电脑等固定资产的情况。
7、基本建设和房屋装修招投标情况
8、国有资产变更情况
9、接待费开支情况
10、人事调整、职称评聘情况
人事调整:选拔任用、晋级、轮岗交流任前公示的情况;
职称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前公示、专业技术职务聘用任前公示的情况。
11、救灾款捐赠使用情况
12、为民办实事情况
慰问特困干部职工,慰问扶贫挂点村村民,慰问社区结对子困难户,片区共建经费等。
13、本单位社会关注的其它事项
二、公开的形式
政务公开的形式选择以便于群众监督为原则,可采取下列形式:
1、县政府政务公开栏公示。
2、本单位固定政务公开栏公示。
4、清流县政务公开门户网。
【依申请公开】
依申请公开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根据有关法规规定,依申请公开的程序为:
一、申请
1、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清流县审计局提出申请;
2、注明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3、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二、答复
收到申请后,应进行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3、不属于受理掌握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告知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
5、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三、部分公开
要求提供的信息含有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四、禁止行为
1、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信息,不得用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
2、不得通过与我局各股室、下属事业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
五、期限
1、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应在申请人办妥申请手续后当场提供;
2、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申请人办妥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提供;
3、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本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4、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六、依申请提供公开内容的形式
1、依申请提供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
2、应申请人的要求,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3、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印件的,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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