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政务公开民主评议,每年组织一次民主评议。
第二条 民主评议活动一般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三条 民主评议的形式主要有两种。
1.结合效能建设行风评议进行,把政务公开工作情况作为效能建设行风政风测评的重要内容。
2.组织专项民主评议、民主评议以问卷形式进行。
第四条 民主评议的主要内容:
1.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是否有力。
2.政务公开制度是否落实。
3.公开内容是否真实、全面、及时。
4.公开形式是否灵活多样,方便群众。
5.群众建议意见办理是否及时,投诉处理是否恰当。
第五条 民主评议的主要程序:
1.下发民主评议通知,张贴民主评议告示。
2.印制民主评议测评表格。
3.确定参加测评的人员。
4.组织参加测评的人员查阅有关资料,听取政务公开工作汇报。
5.发放、填写、回收民主评议测评表。
6.汇总民主评议测评情况,并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公开。
7.根据民主评议测评结果,作出恰当处理。
第六条 民主评议结果认定:民主评议结果分为好、比较好、一般、较差四个档次。民主评议结果将作为被测评股室及工作人员政务公开考核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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