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股室,县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清流县卫生健康局
2021年1月7日
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
为持续开展“减证便民”,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流县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清政办〔2020〕67号)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围绕直接面向群众和企业依申请办理的行政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进一步推动实现相关审批服务事项流程更简、监管更严、服务更优。
二、工作步骤
(一)梳理证明事项
本方案所指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县卫健局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公共服务时,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本方案所指证明,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有关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二)规范工作流程
编制《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和相关办事指南,并通过局门户网站、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等规定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
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办理事项的名称、设定证明的依据、证明的内容、承诺的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等。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具体事项采取成熟一批公布一批。
(三)编制相关文书
有证明事项的相关股室及县卫生计生监督所,应在证明事项清单的基础上,按照全面准确、权责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按时完成编制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诺格式文本等工作,并报送至局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
(四)加强监督管理
对实行承诺制办理的证明事项,我局自作出行政决定起3个月内,根据证明事项具体内容,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单位内部核查、多部门行业协同协查、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核查并记录,针对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消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有序推进。各股室和县卫生计生监督所负责人作为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工作情况,加强对证明事项的清理工作,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动态调整,优化提升。各股室和县卫生计生监督所要及时研判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效果,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不断提高“放管服”改革的时效性和精准性。
(三)加强宣传,积极引导。要充分运用办事大厅、网络新媒体等宣传平台,多形式、多渠道加大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宣传力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提高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度。
附件:1.清流县卫生健康局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事项目录
2.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3.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
4.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分类核查办法
5.《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流县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清政办〔2020〕67号 )
附件1
清流县卫生健康局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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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名称 |
设定证明的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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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行政许可 |
从业人员取得有效的健康体检证明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附件2
清流县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和国家、省、市卫健委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精神,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告知方与承诺方现就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以及监督事宜签定本告知承诺书,以资共同遵守,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
告知方(盖章):清流县卫生健康局
承诺方(签字或盖章):
许可项目:
签定时间: 年 月 日
一、行政机关告知
清流县卫生健康局(以下称“本行政机关”)就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如下:
(一)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5.《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2012);
6.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GB9663~9673-1996);
7.《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8.《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
(二)许可条件
1. 经营场所需经当地工商部门注册;
2. 经营场所选址、内部布局及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上述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4.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5.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当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三)许可办理
1. 受理材料
实行告知承诺的公共场所经营者提出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有关资料:(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办理);(3)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2. 受理期限
经营者在递交《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的同时,首次提交资料因故不能提供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递交,逾期不交的,视为放弃告知承诺。本行政机关自受理之日应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 3个月内需提交的材料
取得卫生许可证3个月内需提交以下有关材料:(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2)50个房间以上的住宿场所、人工游泳场所、安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场所应提供一年内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含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3)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监督与法律责任
1. 申请人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不得开展未经许可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2. 申请人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应接受本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并在经营中遵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 本行政机关将于经营者取得《卫生许可证》3个月之内,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检查中发现经营者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立即要求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4. 《卫生许可证》应悬挂在明显处。
5. 申请人若需变更、补领、注销《卫生许可证》,应及时到本行政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五)其他事项
1. 本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本行政机关归档,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2. 提交的材料应采用A4纸张;内容用黑色钢笔或墨水笔填写,不得涂改或使用修正液;字迹应清晰可辨。
3. 提交材料中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写上“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签字。
4. 申请人对告知内容不明确的,应及时与本行政机关联系,联系地址:清流县龙津镇北大路55号,卫生监督所一楼办事大厅,邮政编码:365300,联系电话:0598-8705895。
二、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企业名称): ;
申请许可项目: ;
地址: ;
邮政编码: ;
总投资额(含房地产、设备投资、流动资金等) 万元;
经营场所面积: 平方米;
联系电话/传真: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电子邮箱: 。
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告知书的内容已作认真的阅读,对理解不清的问题已向经办人员书面提出,并得到了准确的答复。现就行政机关告知书的要求慎重作出如下承诺,该承诺为本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并由申请人承担法律后果:
(一)承诺履行行政机关告知的义务,接受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二)承诺现有的经营条件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禁止经营、不具备整改条件等情形的情况;
(三)承诺在行政机关规定的时间内达到申请许可证的主要条件;
(四)承诺在行政机关要求整改的时间内达到申请许可证的全部条件;
(五)承诺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获得行政机关许可,不从事经营活动;
(六)承诺在生产经营中遵守国家相应法律、法规、规章等;
(七)承诺因不履行义务和违法经营自行承担经济风险损失和法律责任。
附件3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
一、行政机关的告知
(一)行政机关应当在对外服务场所和门户网站上公示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政务服务事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二)行政机关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证明事项的设定依据和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二、申请人的承诺
(一)承诺书填写。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告知承诺书,并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
1.无不良信用记录或未曾作出虚假承诺;
2.已经知晓政务服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3.符合政务服务事项证明事项相关条件要求;
4.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
5.承诺意思表示真实。
(二)承诺书生效。申请人与行政机关均在告知承诺书上签字或加盖公章后,告知承诺书即生效。
(三)承诺书管理。生效的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的凭据,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三、受理和决定
(一)受理
1.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书和申请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2.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书和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缺件告知单。
(二)决定
符合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作出批准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批准决定时,向申请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附件4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分类核查办法
一、证明事项核查时间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行政机关自作出行政决定起3个月内,根据相关工作规定确定核查部门对申请人承诺的情况进行核查。
二、证明事项核查标准
(一)申请人是否无不良信用记录或未曾作出虚假承诺。
(二)申请人是否符合证明事项相关条件要求。
(三)其他依法应当核查的内容。
三、证明事项核查方式
(一)线上核查。通过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进行核查。
(二)线下核查。对于线上无法核查的证明事项,行政机关通过内部核查、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进行核查。对确需进行现场检查的,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检查扰民。
(三)监督核实。对建立告知承诺书公示制度的政务服务部门,告知承诺书内容和政务服务决定应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对举报承诺书内容不实的,行政机关应及时开展核实工作。
四、核查结果处置
行政机关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承诺办理相关事项的,依法依规不予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符合法定行政处罚情形的给予行政处罚;将申请人纳入失信人名单,记入申请人诚信档案,对该申请人办理相关事项不再适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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