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规范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主动公开
第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遵循公平、公正、依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条 主动公开范围: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及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各级行政机关及部门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公开主要内容:
1.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卫生健康的重大事项
目前主要是公开卫生健康工作动态及医改和项目建设中发现的主要问题等情况。
2.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
全面完成年初制定的卫生健康工作计划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有关事项等情况。
3.财政经费预算及执行情况
财政拨入的预算内经费和使用情况,卫生计生专项事业经费拨入和使用情况。
4.执法罚没款情况
卫生计生查处违规违法处罚的收交情况。
5.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卫生计生专项事业经费的收支使用情况。
6.大宗物品采购名称、品牌、单价
招标采购设备、电脑等固定资产的情况。
7.基本建设和房屋装修招投标情况
8.国有资产变更情况
9.接待费开支情况
10.人事调整、职称评聘情况
人事调整:选拔任用、晋级、轮岗交流任前公示的情况;
职称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前公示、专业技术职务聘用任前公示的情况。
11.救灾款捐赠使用情况
12.为民办实事情况,慰问特困干部职工,慰问扶贫挂点村村民,慰问困难户等。
13.本单位社会关注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公开形式
政务公开的形式选择以便于群众监督为原则,可采取下列形式:
1.县政府政务公开栏公示。
2.本单位固定政务公开栏公示。
3.清流县政府门户网政务公开专栏公示。
(二)依申请公开
第五条 依申请公开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的范围: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属于公开的应予以公开或告知已公开内容的查阅途径,但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机密、应当公开但正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除外。
第七条 依申请公开的方式: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八条 依申请公开的程序:
(一)申请意见的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二)申请意见的审核与受理。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单位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三)申请意见的处理。
(1)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本局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2)本局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本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3)本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此期限内。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单位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本单位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本单位予以更正。本单位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5)本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单位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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