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县卫生健康局政务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来源:清流卫计局 时间:2018-11-07 16:35

为做好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保证公开信息的真实、准确、严密性,防止泄密和失密现象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政府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应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准确、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

第二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工作实行职能分工负责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各股室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准确性、必要性负责。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性及合法性分别进行审查。

第三条  保密审查工作程序包括三个环节: 1.各股室拟稿人员提出定密具体意见以及是否公开意见; 2.单位分管领导把关审核;3.信息公开工作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结论或处理意见。

第四条  保密审查的依据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的《国家秘密及其秘级具体范围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和其他相关标志。

第五条  具体公文拟稿人(第一承办人)和单位负责人是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第一道关口和第一责任人, 在撰写、审核公文时就要确定该政府信息是否涉密、是否可以公开。办理的涉密文件不得在互联网及内网OA系统上运转,必须由专机处理,从源头上防止泄密。 对需要保密的重要文件、资料及数据严禁以明文方式网上传输。    

禁止网上发布信息的范围包括:

(一)带有密级的信息资料;

(二)未经批准的敏感信息资料;

(三)未经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性字样的信息资料。

第六条  分管领导是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主关口和直接责任人,必须在对公文内容进行审核把关的同时,对拟稿人提出的定密意见以及是否公开的意见进行审核。

第七条  对已在互联网及内网OA系统上运转的、后经定密审查确定为密级文件的公文,须立即退回拟稿人环节,并由拟稿人负责将该文作废,转由专机处理。

第八条  在审查过程中涉及的不能确定是否是国家秘密、不能确定能否公开等事项,应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凡经解密、区分处理或者纠正错误定密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时应去除原有的国家秘密级标志,以杜绝在公开网站上出现带有密级标志的政府信息。

第十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并妥善保存。文字记载应当载明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不公开政府信息的依据或理由、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保密审查责任人的签章和日期等。做好《清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单》的归档保存工作。

第十一条 全体工作人员应切实履行保密审查职责。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职责,造成不依法履行公开义务、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依法责令相关责任人整改,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泄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