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严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纪律,扎实做好卫计系统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公开责任,是指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二条 对违反规定、违反纪律的有关责任人由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根据职责权限按规定的调查处理程序予以追究。
第三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本单位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对政务公开工作组织领导不力,没有完成政务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
2.各项制度不落实,造成政务公开流于形式的。
3.政务公开内容不真实,公开事项不全面,政务活动中搞“暗箱操作”的。
4.按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没有按要求时限公开,造成不良影响、不良后果的。
5.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6.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第五条 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工作时间脱岗,延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
2.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
3.不履行服务承诺。
4.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
5.违反办事程序,超越办事权限。
6.违反收费规定。
7.拒绝、干扰、阻挠政务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或者造假、隐瞒问题。
8.没有认真履行政务公开职责的。
9.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违反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类型:责任改正、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充分听取有关责任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有关责任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也可以直接向作出处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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