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政府信息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实际,制度本制度。
第一条 评议对象:局机关各股室
第二条 评议内容
(一)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府公开有关规定要求,是否充分体现各股室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公开信息是否便民;
(三)公开效果是否明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落实。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的主要程序:
(一)下发社会评议通知或在政府门户网站、相关查询平台发布通知;
(二)编制社会评议测评表格;
(三)确定参加社会评议人员;
(四)发放、填写、回收社会评议测评表;
(五)确定评议等次,分别为好、较好、一般和差;
(六)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汇总社会评议结果,并通过一定形式向被评议的股室反馈。
第四条 对在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整改意见。被评议股室应当按要求整改,及时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整改情况,并主动向社会公开。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应向公众说明。未及时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股室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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