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你好,{{loginInfo.showname|truncate(12)}}
注销
注册
登录
注册
登录
国务院
省政府
市政府
首页
政务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文件
工作报告
人事信息
财政资金
重点项目建设
统计信息
专题专栏
解读回应
办事服务
网上办事大厅
便民服务
闽政通APP
三明市网上公共服务平台
政务地图
互动交流
咨询投诉
智能问答
互动交流知识库
在线访谈
网上调查
意见征集
走进清流
热门搜索:
历史搜索:
长者模式
退出长者模式
无障碍浏览
当前位置:
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部门
文体和旅游局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清流县旅游局政务公开责任制度
来源:清流旅游局
时间:2018-11-07 15:47
微信
微博
QQ空间
全真版
文字版
文件下载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公开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担负的责任。
第二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及部门隶属关系分级组织实施。对违反规定、违反纪律的有关责任人由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根据职责权限按规定的调查处理程序予以追究。
第三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局长对政务公开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领导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所承担公开任务的部门负责人对政务公开工作负直接责任。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关闭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