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和健全政务公开工作档案,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督查和管理,全面掌握机关政务公开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推行政务公开工作中,要设立群众意见登记簿、领导接访登记簿、各种会务记录簿、跟踪督查记录等,形成工作记录材料,不断完善,补充的内容都应各自归档,并向上一级负责机关报备。
第三条 政务公开的各种制度汇编《政务公开标准化手册》,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和工作考核依据,使政务公开工作规范有序,有章可循。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内容、办事指南、制度、群众投诉和群众意见、工作整改意见、行风测评情况、办事备案资料等,由办公室定期收集整理,归档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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