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使政务公开事项真实、公正、全面,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乡政务公开审议小组负责对本级政务公开内容进行审议。
第三条 审议事项
1.审议公开内容产生过程是否公正、合理。
2.审议公开事项决策过程是否民主、科学。
3.审议公开的结果是否真实、可信。
第四条 审议重点
1.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和群众反映最强烈、最关心的问题。
2.最容易产生不正之风和滋生腐败的领域和事项。
3.涉及事权、财权、人权等重要决策过程和决策执行情况。
第五条 所公开的内容都应报审议小组审议,审议小组收到申报政务公开内容后3天内批复,未批复的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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