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津镇人民政府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来源:清流县龙津镇 时间:2018-11-05 14:43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完善和规范我镇政务公开制度,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主动公开 

  第一条  主动公开范围: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及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各级行政机关及部门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二条  公开主要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省政府令第134号)文件要求,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凡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类事项均属公开内容。   

  第三条  公开形式:各部门应及时利用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主动公开政务信息:公开栏、政府门户网站(行政机关外网网站)、报纸、杂志、广播、电视、微博及微信等大众传播媒体;政府新闻发布会、专家咨询论证会、听证会等会议形式,可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旁听政府有关会议;档案馆(室)、文化馆以及行政机关设立的查阅服务室(点)、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地获取政务信息的形式。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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