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田乡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十项工作制度
来源:清流县里田乡 时间:2018-08-22 09:57

 

第一章  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清流县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十项工作制度》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乡人民政府及乡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所站公开政府信息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里田乡政务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合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下列政府政务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五条  里田乡人民政府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务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六条  里田乡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政务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政务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乡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七条  里田乡人民政府应及时利用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主动公开政务信息:

(一)公开栏、政府门户网站(行政机关外网网站)、广播、微博及微信等大众传播媒体

(二)信息公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三)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地获取政务信息的形式。

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   里田乡人民政府对符合下列要求的政务可以依申请公开

(一)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乡人民政府依法提出申请

(三)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公开的政务信息;

(四)乡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政务信息或告知已公开内容的查阅途径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政务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依申请公开的程序:

(一)申请意见的提出。政务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政务信息的形式要求。

(二)申请意见的审核与受理。对申请公开的政府政务信息,乡政府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乡人民政府公开或者该政府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三)申请意见的处理。

(1)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乡人民政府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2)乡人民政府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乡人民政府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3)乡人民政府收到政府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乡人民政府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政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乡人民政府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此期限内。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乡人民政府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政务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乡人民政府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乡人民政府予以更正。乡人民政府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5)乡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乡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章  审议制度

第一条  为使政务公开事项真实、公正、全面,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乡政务公开审议小组负责对本政务公开内容进行审议。

第三条  审议事项

(一)审议公开内容产生过程是否公正、合理。

(二)审议公开事项决策过程是否民主、科学。

(三)审议公开的结果是否真实、可信。

第四条  审议重点

(一)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和群众反映最强烈、最关心的问题。

(二)最容易产生不正之风和滋生腐败的领域和事项。

(三)涉及事权、财权、人权等重要决策过程和决策执行情况。

第五条  所公开的内容都应报审议小组审议,审议小组收到申报政务公开内容后3天内批复,未批复的视为同意。

第三章  评议制度

第一条  里田乡人民政府每年应对各村开展村务公开情况组织一次民主评议。

第二条  里田乡人民政府应建立政务公开监督小组,一般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组织,邀请人大、政协和其他各阶层的同志参加。监督小组负责对本级开展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同时,参与对本级及其本级管理的部门单位政务公开民主评议。

第三条  民主评议的形式主要有两种

(一)结合效能建设行风评议进行,把政务公开工作情况作为效能建设行风政风测评的重要内容。

(二)组织专项民主评议、民主评议以问卷形式进行。

第四条  民主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是否有力。

(二)政务公开制度是否落实。

(三)公开内容是否真实、全面、及时。

(四)公开形式是否灵活多样,方便群众。

(五)群众建议意见办理是否及时,投诉处理是否恰当。

第五条  民主评议的主要程序:

(一)下发民主评议通知,张贴民主评议告示。

(二)印制民主评议测评表格。

(三)确定参加测评的人员。

(四)组织参加测评的人员查阅有关资料,听取政务公开工作汇报。

(五)发放、填写、回收民主评议测评表。

(六)汇总民主评议测评情况,并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公开。

(七)根据民主评议测评结果,作出恰当处理。

第六条  民主评议结果认定:民主评议结果分为好、比较好、一般、较差四个档次。民主评议结果将作为被测评部门、单位政务公开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反馈制度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检验政务公开工作的成效,及时了解和掌握群众对政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纠正政务公开工作中出现的偏差,不断提高政务公开工作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通畅的反馈渠道。里田乡人民政府应设立政务公开意见箱或意见簿,对外设立投诉电话、电子邮箱,多渠道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跟踪落实,解决群众问题。对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收集整理,跟踪落实整改,及时解答和解决群众提出的问题。

第四条  及时反馈,公开答复。对群众的意见和建议,采取直接见面答复、会议通报、新闻媒体报道、政务公开栏和网站等形式公布,及时向群众反馈,确保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的落实。

第五章  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和健全政务公开工作档案,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督查和管理,全面掌握政府政务公开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推行政务公开工作中,里田乡人民政府要设立群众意见登记簿、各种会务记录簿、跟踪督查记录等,形成工作记录材料,不断完善,补充的内容都应各自归档,并向上一级负责机关报备。  

第三条  政务公开的各种制度汇编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和工作考核依据,使政务公开工作规范有序,有章可循。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内容、办事指南、制度、群众投诉和群众意见、工作整改意见、行风测评情况、办事备案资料等,由办公室定期收集整理,归档存查。

第六章  责任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公开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担负的责任。

第二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及部门隶属关系分级组织实施。对违反规定、违反纪律的有关责任人由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根据职责权限按规定的调查处理程序予以追究。

第三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章  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及部门隶属关系分级组织实施。对违反规定、违反纪律的有关责任人由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按规定的调查处理程序予以追究。    

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条  各有关政务公开主体部门单位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政务公开工作组织领导不力,没有完成政务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

(二)工作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不健全,各项制度不落实,造成政务公开流于形式的

(三)政务公开内容不真实,公开事项不全面,政务活动中搞“暗箱操作

(四)按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没有按要求时限公开,造成不良影响、不良后果的。

(五)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六)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条  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工作时间脱岗,延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

(二)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

(三)不履行服务承诺

(四)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

(五)违反办事程序,超越办事权限

(六)违反收费规定

(七)拒绝、干扰、阻挠政务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或者造假、隐瞒问题

(八)没有认真履行政务公开职责的

(九)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责任部门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效能告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责任部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效能告诫。

(四)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举报监督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政务公开工作长效机制正常运转,使其在一个良好约束环境下,充分发挥其在执政中的优势效能,特制定政务公开监督制度。

第二条  实行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一)内部监督,即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实施监督政务公开工作,对行政过程中是否按照政务公开要求施政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纠正意见。

(二)外部监督,即由各部门聘请行风建设义务监督员实行监督,定期听取他(她)们反映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并逐条逐项地梳理出来,向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呈报。

(三)群众监督,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部门单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县政务公开办举报。

第三条  实行上下级互相监督的网络约束机制。上级对职权所辖的政务公开工作真正负起职责,常指导、帮助、教育、督促下级的政务公开工作;下级有权向上级反映情况、提出要求和观点。对政务公开工作过程中的不合理情况可向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提出。

条  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举报邮箱。

(一)乡举报电话:0598-5491002,电子邮箱:qlltdzb @163.com。认真记录好群众来电,整理后向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汇报,进行妥善处理。

(二)乡政府在乡纪委设立举报箱,定期由专人开启。

第九章  考核制度

  为保证全乡推行政务公开工作制度落到实处,加强对各部门实施政务公开情况的督促检查,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评原则: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

  第二条  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里田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各部门政务公开考评工作,里田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确定组成政务公开工作考评小组,负责制定考评方案,具体实施考评工作。

  第三条  考核的对象和内容

  (一)考核的对象 全乡各部门及工作人员。

  (二)监督考核的内容

  (1)政务公开组织建设情况。

  (2)建立政务公开制度及落实情况。

  (3)编制政务公开目录及完善情况。

  (4)政务公开情况。

  (5)政务公开档案建设情况。

  (6)保密工作情况。

  第四条  考核的形式和方法    

    (一)日常检查。由乡考核小组针对考核内容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工作,并及时填写考核情况记录,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年终考核。乡党政办办每年对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并将发现的典型问题按照规定予以扣分。

  第五条  考核结果的评定

  (一)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根据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质量的好坏,做出最后评定,并对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对较差的部门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二)考核结果纳入干部年度绩效考评的一项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和奖惩的依据。

 

第十章  保密审查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暂行规定》、《福建省定密工作程序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发生泄密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工作实行职能分工负责制。各部门所站负责就其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提出定密具体意见以及是否公开的意见。其中,是否公开的意见是在定密意见的基础上,就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商业机密、个人隐私、工作秘密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进行审查。

第二条  保密审查工作程序包括三个环节:

(一)部门所站拟稿人员提出定密具体意见以及是否公开意见;

(二)部门所站分管领导把关审核;

(三)部门所站信息公开工作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结论或处理意见。

第三条  保密审查的依据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的《国家秘密及其秘级具体范围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和其他相关标志。

第四条  具体公文拟稿人(第一承办人)和各单位负责人是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第一道关口和第一责任人, 在撰写、审核公文时就要确定该政府信息是否涉密、是否可以公开。各单位办理的涉密文件不得在互联网及内网OA系统上运转,必须由专机处理,从源头上防止泄密。

第五条  各部门所站分管领导是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主关口和直接责任人,必须在对公文内容进行审核把关的同时,对拟稿人提出的定密意见以及是否公开的意见进行审核。

第六条  对已在互联网及内网OA系统上运转的、后经定密审查确定为密级文件的公文,须立即退回拟稿人环节,并由拟稿人负责将该文作废,转由专机处理。

第七条  在审查过程中涉及的不能确定是否是国家秘密、不能确定能否公开等事项,应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凡经解密、区分处理或者纠正错误定密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时应去除原有的国家秘密级标志,以杜绝在公开网站上出现带有密级标志的政府信息。

第九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并妥善保存。文字记载应当载明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不公开政府信息的依据或理由、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保密审查责任人的签章和日期等。里田乡应做好《清流县里田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单》的归档保存工作。

第十条  里田乡全体工作人员应切实履行保密审查职责。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职责,造成不依法履行公开义务、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依法责令相关责任人整改,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泄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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