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里田乡人民政府每年应对各村开展村务公开情况组织一次民主评议。
第二条 里田乡人民政府应建立政务公开监督小组,一般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组织,邀请人大、政协和其他各阶层的同志参加。监督小组负责对本级开展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同时,参与对本级及其本级管理的部门单位政务公开民主评议。
第三条 民主评议的形式主要有两种:
(一)结合效能建设行风评议进行,把政务公开工作情况作为效能建设行风政风测评的重要内容。
(二)组织专项民主评议、民主评议以问卷形式进行。
第四条 民主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是否有力。
(二)政务公开制度是否落实。
(三)公开内容是否真实、全面、及时。
(四)公开形式是否灵活多样,方便群众。
(五)群众建议意见办理是否及时,投诉处理是否恰当。
第五条 民主评议的主要程序:
(一)下发民主评议通知,张贴民主评议告示。
(二)印制民主评议测评表格。
(三)确定参加测评的人员。
(四)组织参加测评的人员查阅有关资料,听取政务公开工作汇报。
(五)发放、填写、回收民主评议测评表。
(六)汇总民主评议测评情况,并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公开。
(七)根据民主评议测评结果,作出恰当处理。
第六条 民主评议结果认定:民主评议结果分为好、比较好、一般、较差四个档次。民主评议结果将作为被测评部门、单位政务公开考核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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