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确保政务公开工作长效机制正常运转,使其在一个良好约束环境下,充分发挥其在执政中的优势效能,特制定政务公开监督制度。
第二条 实行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一)内部监督,即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实施监督政务公开工作,对行政过程中是否按照政务公开要求施政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纠正意见。
(二)外部监督,即由各部门聘请行风建设义务监督员实行监督,定期听取他(她)们反映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并逐条逐项地梳理出来,向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呈报。
(三)群众监督,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部门单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县政务公开办举报。
第三条 实行上下级互相监督的网络约束机制。上级对职权所辖的政务公开工作真正负起职责,常指导、帮助、教育、督促下级的政务公开工作;下级有权向上级反映情况、提出要求和观点。对政务公开工作过程中的不合理情况可向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提出。
第四条 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举报邮箱。
(一)乡举报电话:0598-5491002,电子邮箱:qlltdzb @163.com。认真记录好群众来电,整理后向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汇报,进行妥善处理。
(二)乡政府在乡纪委设立举报箱,定期由专人开启。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