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及部门隶属关系分级组织实施。对违反规定、违反纪律的有关责任人由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按规定的调查处理程序予以追究。
第二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三条 各有关政务公开主体部门单位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政务公开工作组织领导不力,没有完成政务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
(二)工作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不健全,各项制度不落实,造成政务公开流于形式的;
(三)政务公开内容不真实,公开事项不全面,政务活动中搞“暗箱操作”的;
(四)按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没有按要求时限公开,造成不良影响、不良后果的。
(五)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六)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第四条 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工作时间脱岗,延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
(二)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
(三)不履行服务承诺;
(四)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
(五)违反办事程序,超越办事权限;
(六)违反收费规定;
(七)拒绝、干扰、阻挠政务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或者造假、隐瞒问题;
(八)没有认真履行政务公开职责的;
(九)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责任部门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效能告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责任部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效能告诫。
(四)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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