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芜乡人民政府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来源:清流县沙芜乡 时间:2018-09-05 15:25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清流县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十项工作制度》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人民政府及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所站公开政府信息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沙芜乡政务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合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下列政府政务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五条  沙芜乡人民政府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务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六条  沙芜乡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政务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政务: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五)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六)乡集体企业及其他乡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七)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七条  沙芜乡人民政府应及时利用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主动公开政务信息:

(一)公开栏、政府门户网站(行政机关外网网站)、广播、微博及微信等大众传播媒体;

(二)信息公开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三)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地获取政务信息的形式。

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  沙芜乡人民政府对符合下列要求的政务可以依申请公开:

)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人民政府依法提出了申请;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可公开的政务信息;

(四)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政务信息或告知已公开内容的查阅途径。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政务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条  依申请公开的程序:

(一)申请意见的提出。政务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政务信息的形式要求。

)申请意见的审核与受理。对申请公开的政府政务信息,政府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人民政府公开或者该政府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三)申请意见的处理。

1)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人民政府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2)人民政府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人民政府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3)人民政府收到政府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人民政府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政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人民政府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此期限内。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政府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政务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人民政府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人民政府予以更正。人民政府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5)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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