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流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政办〔2016〕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清流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抓好落实。

  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26日

   

   

   

  清流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管理,预防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性疾病发生,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在家庭或非食品经营场所举办的一次就餐人数在50人以上,并主要由乡村厨师或举办者自行承担加工烹饪的婚丧嫁娶、乔迁祝寿、子女升学等农村集体聚餐活动。

  凡在清流县行政区域内举办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均应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各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对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各村委会、社区负责辖区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登记、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实地指导等工作;各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辖区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技术指导、厨师管理和教育培训等工作。

  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鼓励具备承办资质的餐饮服务单位直接为农村集体聚餐活动提供服务,或与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联合经营农村集体聚餐。鼓励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第二章 报告登记

  第五条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实行报告登记制度。聚餐人数50人(含50人)以上的由举办者或承办者提前5天向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提出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承办者基本情况、聚餐时间、地点、人数和人员来源、场地卫生条件、菜谱等。

  第六条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接到报告或获得信息后,应认真做好登记工作,填写《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报告登记表》(见附件1),与聚餐举办者及承办者签订《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见附件2),并报告乡(镇)政府、市场监督管理所。

  第七条对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应由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进行现场指导,必要时由乡(镇)政府指派人员进行现场指导;100人以上的聚餐活动,由乡(镇)政府指派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对300人以上的特大型聚餐活动可商请市场监管所监管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第八条现场指导人员应提前1天对聚餐活动所用食品原料的采购、储存、加工以及厨师健康状况、环境卫生、加工设施等进行现场检查,填写《农村集体聚餐现场检查指导意见书》(见附件3),对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发现聚餐加工场所卫生条件较差或设施设备不能满足食品安全需要的,应督促指导整改;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禁止举办集体聚餐活动,并报告乡(镇)政府及市场监管所。

  第三章 乡村厨师基本要求

  第九条实行乡村厨师备案管理制度。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负责对辖区内承办集体聚餐的乡村厨师进行备案登记,填写《乡村厨师登记表》(见附件4),建立乡村厨师管理档案。监督指导乡村厨师按要求参加健康体检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组织签订《乡村厨师食品安全承诺书》(见附件5),并将相关人员数据报送至乡(镇)政府及市场监管所。

  第十条乡村厨师每年必须在县级或县级以上具备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承办农村集体聚餐。

  第十一条乡村厨师应参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掌握相关食品安全要求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

  第十二条乡村厨师和帮厨人员卫生要求:

  (一)厨师应持有效健康证上岗。有发热、腹泻症状或患有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帮厨;

  (二)操作时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外露,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佩戴饰物;

  (三)操作过程中应保持手部清洁,手部受到污染后应及时清洗;

  (四)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 环境与设施

  第十三条聚餐举办者应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加工、聚餐场所。

  农村集体聚餐活动举办场所应事先进行环境清扫,消除老鼠、蟑螂、蚊蝇及其孳生条件,保持环境整洁,不得有鸡、鸭、猪、狗、猫等家禽家畜进入。加工场所应远离污染源,距离粪坑、猪圈、垃圾堆场、旱厕、有毒有害企业等污染源25米以上。

  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加工场所应合理布局,按操作流程划分相对独立的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烹调、原辅料贮存等区域。

  第十四条 储存食品(含食品原料,下同)的场所、设施应保持清洁,实行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储存食品的场所严禁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第十五条 厨房应设置于固定用房或符合卫生及安全要求的场所内,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排污及存放废弃物的设施,有清洗用水设施和冷冻、冷藏、餐具保洁设施等。

  用于加工的刀、墩、板、桶、盒、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应当按生熟分开使用,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十六条 聚餐用水应符合当地居民生活用水要求。

  第五章 采购与贮存

  第十七条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应从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市场采购符合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的食品,并索取有效购货凭证。承办者应对采购的食品提出指导性意见,对采购的食品原料进行检查把关。

  第十八条 禁止采购和使用下列食品:

  (一)有毒、有害、腐败变质、霉变、污秽不洁、混有异物和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

  (二)无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

  (三)超过保质期食品;

  (四)未取得资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五)使用后可能产生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如发芽的土豆、野蘑菇、鲜黄花菜、四季豆类等。

  使用自产食品的,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九条禁止使用非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加工烹调食品,禁止使用亚硝酸盐加工食品。

  第二十条 食品应分类存放于清洁、干燥的室内场所,需冷藏条件下保存的食品应当及时冷藏。

  第六章 加工与留样

  第二十一条承办厨师必须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及原料,发现腐败变质、感观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

  第二十二条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肉类、水产品应分类清洗。

  第二十三条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当在放凉后及时冷藏;凡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必须再次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

  原料、半成品、成品以及生、熟食品要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聚餐不得加工食用生食海产品。

  第二十五条 使用的餐饮具必须按规定洗净、消毒、保洁。用具消毒尽可能使用高温消毒方式,提倡使用合法企业生产的一次性餐具。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食品要求和标准。

  第二十六条聚餐的食品必须按品种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容器内,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

  使用非统一供应居民生活用水的,应对用水进行留样。

  第七章 应急与处置

  第二十七条实行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聚餐人员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症状,举办者或承办者应及时将患者送往就近的医疗机构进行就诊,并及时报告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同时向乡(镇)政府和市场监督管理所报告,必要时可越级报告。乡(镇)政府和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核实情况,按规定向县政府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等部门报告,并派人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组织做好农村集体聚餐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的医疗救治和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流行病学调查的报告工作。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第二十八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件的报告后,按照《福建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八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举办聚餐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承担聚餐活动的食品安全责任。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承办者应及时报告聚餐活动。对不履行本暂行办法规定的食品安全职责的举办者、承办者,将在当地媒体上予以通报或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举办者、承办者应严格按照本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严格执行留样制度。

  第三十二条 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农村集体聚餐发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等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对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纳入乡(镇)政府食品安全绩效考核的指标,及时通报考核结果,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三十四条 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现场指导实行免费制度。监管经费和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的待遇由县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本暂行办法所称乡村厨师是指在农村地区有一定厨艺,无固定加工场所和服务对象,经常性地为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加工烹饪菜肴的厨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2月6日起施行。

  附件:1.清流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报告登记表

  2.清流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3.清流县农村集体聚餐现场指导意见书

  4.清流县乡村厨师登记表

  5.清流县乡村厨师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附件1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报告登记表 

举办者姓名

 

举办者地址

 

宴请时间

 

宴请地点

 

宴请人数

 

联系电话

 

宴请事由

 

厨师(主厨)

情况

 

家宴菜谱

 

主要原料来源

及采购地点

 

登记时间

 

食品协管员

 

  附件2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举办者姓名

 

举办者地址

 

宴请时间

 

宴请地点

 

宴请人数

 

宴请事由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电话

村食品协管员电话:

乡(镇)政府电话:

市场监管所电话:

承 诺 内 容 

1.承担聚餐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接受相关食品安全检查指导,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立即采取相关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并及时按要求报告。

2.对集体聚餐活动举办场所事先进行环境清扫,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孳生条件,保持环境整洁。

3.不使用未经检验检疫部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有毒有害原料加工食品。

4.不采购过期、变质食品和“三无”食品,采购、采收的肉类、蔬菜尽量在当天食用,不使用不新鲜的蔬菜,不使用可能产生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如发芽的土豆、野蘑菇、鲜黄花菜、四季豆类等。

5.到合法食品经营企业购买酒类、饮料、熟食制品,购买时索要销售票据。

6.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场所,做好工用具消毒,做好生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7.不提供未充分加热的剩余食物和过夜食物,避免危害人体健康。

8.按规定做好食品留样。

9.供水能保证加工需要,水质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举办者签名:

承办者签名: 协管员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双方留存一份。

  附件3

  农村集体聚餐现场指导意见书 

  乡(镇)村组 举办者姓名聚餐人数电话 

   

  检查指导意见:请举办者和承办者做好以下内容的工作

  1.厨师应持有效健康证上岗。有发热、腹泻症状或患有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帮厨。要注意个人卫生,勤洗手。

  2.加工场所周围环境整洁,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储存食品,禁止在加工场所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3.使用的餐饮具按规定洗净、消毒、保洁。

  4.食品来源符合要求。不使用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霉变、污秽不洁、混有异物和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不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无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不使用有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如发芽的土豆、野蘑菇、鲜黄花菜、四季豆类等。

  5.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当在放凉后及时冷藏;凡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必须再次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

  6.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容器内,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克。

  整改意见:

  举办者姓名承办者签名 

  监督人员签名年月日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举办者和监督人员各执一份。

  附件4

  乡村厨师登记表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民 族

 

联系电话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

 

职 业

 

从业年限

 

家庭地址

 

主要从业

地区范围

 

年度健康

体检情况

健康证号码

 

取得时间

 

年检情况

 

年度食品安全

知识培训情况

 

  附件5

   

  乡村厨师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厨师姓名

 

性别

 

文化程度

 

出生年月

 

民族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住址

 

承 诺 内 容 

1.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食品安全监管相关法律法规。

2.自觉接受食品安全协管员和监管部门的监管指导。

3.注意个人卫生,按要求进行健康体检,体检合格方担任农村宴席厨师。

4.合理调配宴席菜谱,提出具体原料采购要求,拒用有毒、有害,易导致食物中毒原料,不做易引起食物安全事件的菜品,科学合理加工菜肴,确保宴席食品安全。

5.督促家宴举办者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6、指导家宴举办者按要求留样食品。

7、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乡村厨师: 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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