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流县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清政文〔2017〕8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清流县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清流县人民政府 

  201796  

    

   

  清流县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农村医疗卫生网络建设,稳定和发展乡村医生队伍,完善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提升农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中共福建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闽委发〔2015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5163号)等文件精神,参照现行养老保险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保障对象 

  (一)持有《福建省乡村医生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助理)医师(护理、药学等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执业资格证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等执业注册证书,注册在本县村卫生所并在岗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 

  (二)年龄满60周岁,在本县村卫生所工作,具有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农村卫生协会)曾按规定颁发的相关资质证书或历史档案资料,且现已离岗的乡村医生(赤脚医生、卫生员)(下同)。 

  二、分类保障 

  (一)老年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 

  1.补助对象与标准 

  具有在乡村医生岗位上服务经历,年龄满60周岁以上且已离岗的乡村医生,根据不同年龄、在岗服务年限,由县财政按当年我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定比率给予老年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按月发放。 

  1)年龄满70周岁(含70周岁)的乡村医生,每月按其每服务满一年(即工龄)给予当年我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月的4%计发老年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 

  2)年龄小于70周岁大于60周岁(含60周岁)的乡村医生,每月按其每服务满一年(即工龄)给予当年我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月的2%计发老年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 

  3)现已离岗的年龄不足60周岁的乡村医生,在其年满60周岁的当年应主动向服务地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满60岁的次月起按上述标准执行。如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不得再享受本《意见》规定的老年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 

  老年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标准随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变化同步调整。 

  2.办理程序 

  老年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凡符合条件的老年乡村医生主动向服务地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证明材料: 

  ①老年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审批表; 

  ②本人身份证; 

  ③乡村医生资格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执业)医师(技师、护士、药师)资格证书、执业(助理执业)医师(技师、护士、药师)执业证书;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其他各种证书; 

  ④村委会证明信; 

  ⑤清流县在岗乡村医生调查摸底登记表; 

  ⑥清流县离岗乡村医生调查摸底登记表; 

  ⑦承诺书; 

  ⑧证人证词,或村民代表会议审查意见。 

  以上各种证书应同时提交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由各乡镇卫生院负责审核,经审核原件与复印件相符者,由卫生院审核人和原件持有人共同在复印件上签字。 

  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乡村医生调查摸底情况汇总表; 

  ②乡村医生调查摸底情况公示表; 

  ③乡村医生年龄分布和从业年限信息汇总表。 

  2)审核: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逐一对申请人进行核实,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核实人员和申请人分别签字确认。 

  3)公示:严格执行老年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审批公示制度,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设置公示栏,以有效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4)审批:县卫计局是老年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审批的责任主体,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全面审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上报的核实材料和审核意见。 

  5)发放:县卫计局审批后,经财政部门审核,将养老补助金拨付到县卫计局账户,再由卫计局将养老补助金发放到养老补助对象个人的账户存折(银行卡)上。 

  (二)在职在岗乡村医生基本养老保险 

  20171231日止,年龄60周岁及以下的在职在岗乡村医生原则上均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含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其他形式的基本养老保险等,不含商业保险,下同)。 

  1.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年缴费额度必须达3000元,凭缴费凭证,县政府每年每人给予1000元补助;在岗服务年限满30年的可参加个人年缴费额度为5000元,凭缴费凭证,县政府每年每人给予1500元补助。个人年缴费额度未达到3000元,政府不予补助。符合条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凭缴费证明,县政府按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助标准给予相应补助。 

  2.20171231日止,年龄45周岁及以下的在职在岗乡村医生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企业在岗缴费标准缴费,并凭缴费凭证,县政府每人每年给予1000元补助,如自行放弃参加上述养老保险的,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不予发放老年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 

  3.20171231日止,年龄在4659周岁的在职在岗乡村医生,选择参加上述第一条规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其他形式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险年限不足15年,按规定最多可补足15年,补缴部分按上述标准由县政府给予相应补助;自愿不参加上述第一条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含商业保险),到其退休离岗时的次月起,按本《意见》规定的标准可以给予发放老年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 

  在此之前,年龄在4659周岁的在职在岗乡村医生自行参加上述第一条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没有享受缴费期政府补助的,在其退休前,予以补满最多15年的政府补助,补满部分按上述标准由县政府给予相应补助。 

  4.已享受本《意见》规定的政府养老保险补助的乡村医生,不再叠加发放老年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 

  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填写有关申请表格,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初审,经县卫计局核准确认盖章后,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参保的乡村医生应于每年4月至8月期间到指定的相关部门缴纳年度参保费用,并将缴费票据汇总到所属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上报县卫计局办理参保财政补助手续。 

  三、动态管理 

  1.已达退休年龄、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的,根据当地实际需要,由本人申请,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同意,经卫计局审批,可继续注册为执业乡村医生,继续执业期间不发给老年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 

  2.对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老年乡村医生,原则上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予聘任,同时报县卫计局备案,并不再承担政府赋予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也不再享受相应的政府岗位津贴。 

  3.乡村医生因贪污挪用、套取医保资金等违法违纪、发生严重医疗责任事故、长期脱岗等原因,按规定被注销执业资格或取消注册的,不纳入乡村医生养老保障范围,已经纳入的取消养老保险,政府补助资金由县政府收回。因中途自主离岗、转岗的乡村医生,其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政府补助待遇按规定予以终止,按规定考核合格后返岗的,其离岗期间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4.新加入的乡村医生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参照本《意见》执行,自入伍之日起的30天内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四、组织领导 

  乡村医生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政策性强,影响面广,情况复杂,县政府成立由发改、卫计、人社、财政、民政等部门组成的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开展有关工作。 

  县卫计局、财政局负责牵头做好组织实施,在930日前做好自查摸底工作,在1030日前做好相关资料复核工作,1230日前做好乡村医生基本养老保障资格的审核、公示、认定和核定财政补助资金等工作,201811日起开始实施乡村医生保障制度。人社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参保登记、督促保费征缴、养老金待遇核定与发放;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补助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五、政策执行 

  本《意见》自20181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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