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野生鸟类禁猎范围和时限,以及野生动物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野生鸟类禁猎区和禁猎期
鸟类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宝贵的自然资源。在农林生产、科学研究、维护生态平衡、保障生态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县鸟类资源丰富,地处全球三大鸟类迁徙路线之一的东亚~澳大利西亚线上,是野生鸟类重要的迁徙通道和越冬地、繁殖地、栖息地。为进一步加强鸟类资源保护,经研究,决定在清流县行政区域内,对所有鸟类实施禁猎,禁猎期从2018年4月1日起至2028年3月31日。禁猎期间,除科学研究、疫病防控、保障航空安全等特殊情形,县林业局对猎捕鸟类的行政许可一律不予审批;凡未经批准,非法猎捕野生鸟类的,由林业局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野生动物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
(二)射钉枪等改造的枪支、军用武器、射击运动枪支、小口径步枪、汽枪、鸟铳、地枪、排铳;
(三)地弓、吊杠、陷阱等其他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备;
(四)粘网(又名“捕鸟网”);
(五)使用农药、麻醉物或者其他可能导致伤亡的制剂捕猎野生动物;
(六)采集、捡拾鸟类、爬行类、两栖类野生动物的卵(蛋);
(七)破坏野生动物巢、穴以及繁殖地。
特此通告。
清流县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