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专利奖励工作,切实发挥奖励资金在提高我县专利申请数量和质量方面的激励引导作用,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对《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清流县专利奖励标准的通知》(清政办〔2016〕59号)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清流县专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清流县专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7日
清流县专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专利质量提升工程,鼓励发明创造和专利技术成果转化,全面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专利奖励政策的导向作用,引导企业加强自主核心技术的研发,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奖励资金的主要用途是:鼓励发明创造和专利技术成果转化。本办法所指的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
第三条 专利奖励资金纳入县财政年度预算。
第四条 专利奖励工作遵循“自愿申请、不重复奖励”的原则。
第五条 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5号令)所列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获得的专利不予奖励。
第六条 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被国家有关部门列为失信被惩戒对象、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个体经营异常标注、个人征信不良的不得申请专利奖励。
第二章 奖励的范围、标准
第七条 专利奖励的范围:
住所在本县辖区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并被授权的专利。
第八条 授权专利奖励标准:
为经济社会发展产生效益,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环境保护、节能降耗等方面发挥作用并被国家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分别奖励20000元、2000元、800元。
经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批准同意转入我县的授权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0000元。
第九条 申请条件:
(一)专利权权属明确,无权属纠纷;
(二)专利权为有效专利;
(三)授权专利有多个专利权人的应当由第一专利权人提出奖励申请。
第三章 申报程序与受理
第十条 申请授权专利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应交验如下材料:
(一)《清流县专利奖励申请表》(见附件1);
(二)专利证书复印件;
(三)专利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四)专利权人有效证明或身份证复印件,职务申请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委托他人办理奖励申请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六)提供的申请材料一式一份。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奖励的具体组织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审核专利奖励资金预算计划,办理专利奖励资金拨付手续,监督检查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申请专利奖励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对重复申请奖励、提供虚假材料、采取非正常专利申请等不正当行为骗取或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发现将追回奖励资金,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三条 转入我县的授权发明专利获得专利奖励后又将专利权转让至县域外的,一经发现将追回奖励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清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清流县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清政办〔2018〕142号文件同时废止,其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相关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
清流县专利奖励申请表
编号:
专利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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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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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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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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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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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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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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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奖励金额 |
共获授权发明专利 项,实用新型专利 项,外观设计专利 项。 申请奖励金额: 元整(大写) (小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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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专 利情况 |
专利类型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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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 签 章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个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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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核 部 门 意 见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领 导 审 批 意 见 |
审批人:
年 月 日 |
注:授权专利情况栏填不下的自行添加。
政策解读:http://www.fjql.gov.cn/zwgk/zcjd/xjzcjd/202104/t20210427_165832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