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做好电力设施建设中的补偿工作,保障电力设施建设顺利进行,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电力设施建设补偿标准的指导意见》(闽政〔2018〕3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清流县区域范围内35千伏及以上电力设施建设。
二、补偿范围
(一)永久性征占用土地
1.塔基(含拉线坑、排水沟、挡墙、护坡等防护设施)用地;
2.变电站站址(含进站道路)用地;
3.地下电缆工程外露构筑物(电缆工井、通风井、逃生井等)用地;
4.发电设施建筑物及附属建筑物用地;
5.涉及永久性征占用土地在征占用地过程中形成的夹心地、边角地;
(二)临时用地
1.建设工程施工、堆料和其他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2.杆塔接地射线沟道开挖及管线埋设;
3.施工便道修筑等;
(三)永久性征占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范围内的青苗、 林木、
建筑物、构筑物等
(四)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植物
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不符合安全距离规定需采伐和修剪的植物(电力线路投入运行后新种植的除外)。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补偿的
三、补偿测算
(一)永久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算
1.线路自立塔以其基础外露部分外侧向外延伸1米所形成的四边形面积计算;
2.线路拉线塔的主坑和拉线坑,按每坑3平方米计算;
3.线路塔基础的防护设施(挡土墙、排水沟、截水沟、护坡等)以实际占用面积计算;
4.地下电缆工程外露构筑物,按实际外露部分面积计算;
5.变电站征地面积以批准的征地红线图计算;
6.发电设施征地面积以批准的征地红线图计算;
7.涉及永久性征占用土地在征占用地过程中形成的夹心地、边角地实际面积。
(二)临时用土地面积计算
1.建设工程施工、堆料、便道和其他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按实际占用土地面积计算;
2.塔接地射线埋设按1米宽乘以埋设长度形成的面积计算,宽度超出1米的按实际面积计算。
(三)征占用土地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计算按本规定第四条补偿标准执行。
四、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清流县发布的《关于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清政文〔2017〕15号)和《关于实行征地区片综合低价调整部分内容的补充通知》(清政文〔2017〕69号)文件精神,执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如下:
清流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表1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修正系数表
土地类别 |
修正系数 |
耕地 |
1.00 |
园地、经济林地、有养殖水面及滩涂 |
0.40 |
非经济林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沟渠、设施农用地、田坎、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 |
0.25 |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利设施用地、未利用地 |
0.10 |
表2 清流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范围表
单元:元/亩
区片 级别 |
区片级别范围 |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
土地补偿费(40%) |
安置补助费(60%) |
备注 |
一级 |
龙津镇(城东村、城南村、蔬菜村、南岐村、桥下村、供坊村)。 |
50000 |
20000 |
30000 |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不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
二级 |
嵩溪镇(嵩溪村、农科村、黄沙口村);嵩口镇(嵩口村);灵地镇(灵地村); 长校镇(长校村);赖坊镇(赖武村、赖安村);温郊乡(小池村);林畲乡(林畲村);田源乡(田源村);沙芜乡(铁石村);余朋乡(余朋村);李家乡(李村村、鲜水村);里田乡(里田村)。 |
36100 |
14440 |
21660 |
|
三级 |
龙津镇(大路口村、严坊村、横溪村、俞坊村、暖水村、基头村、下戈村、拔里村);嵩溪镇(塘背村、元山村、青山村、青溪村、余坊村、阳坊村、时州村、伍家坊村、罗陂岗村);嵩口镇(马排村、高坑村、范元村、围埔村、沧龙村、邱寨村、高赖村、和元村、大元村、立新村、梓材村);灵地镇(灵和村、大坪村、杨源村、吉龙村、田中村、邓家村、马寨村、古洋村、步云村、姚坊村、青甲村、尤坊甲村、坑甲村);长校镇(留坑村、江坊村、茜坑村、下谢村、沙坪村、河排村、黄坑村、荷坑村、 黄石坑村);赖坊镇(东山村、南山村、姚家村、官坊村、陈家村、寨下村);温郊乡(桐坑村、温家山村、梧地村);林畲乡(岭官村、孙坊村、石下村、向阳村、曾坊村、舒曹村、石忠村);田源乡(田口村、廖武村、新村村);沙芜乡(洞口村、新矶村、上坪村、白塔村);余朋乡(蛟坑村、东坑村、芹溪村、太山村);李家乡(古坑村、河背村、罗坑村、长灌村、吴家村、早禾排村);里田乡(田坪村、深渡村、洋庄村、李坊村、廖坊村、卢水村)。 |
35750 |
14300 |
21450 |
表3 清流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各地类修正值)
单元:元/亩
区片级别 |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
土地类别 |
修正系数 |
征地补偿标准 |
土地补偿费(40%) |
安置补助费(60%) |
备注 |
Ⅰ |
50000 |
耕地 |
1.00 |
50000 |
20000 |
30000 |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不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
园地、经济林地 、有养殖水面及滩涂 |
0.40 |
20000 |
8000 |
12000 |
|||
非经济林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沟渠、设施农用地、田坎、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 |
0.25 |
12500 |
5000 |
7500 |
|||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利设施用地、未利用地 |
0.10 |
5000 |
2000 |
3000 |
|||
Ⅱ |
36100 |
耕地 |
1.00 |
36100 |
14440 |
21660 |
|
园地、经济林地 、有养殖水面及滩涂 |
0.40 |
14440 |
5776 |
8664 |
|||
非经济林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沟渠、设施农用地、田坎、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 |
0.25 |
9025 |
3610 |
5415 |
|||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利设施用地、未利用地 |
0.10 |
3610 |
1444 |
2166 |
|||
Ⅲ |
35750 |
耕地 |
1.00 |
35750 |
14300 |
21450 |
|
园地、经济林地 、有养殖水面及滩涂 |
0.40 |
14300 |
5720 |
8580 |
|||
非经济林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沟渠、设施农用地、田坎、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 |
0.25 |
8938 |
3575 |
5363 |
|||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利设施用地、未利用地 |
0.10 |
3575 |
1430 |
2145 |
(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执行,耕地年产值按1430元/亩。
1.青苗和地上附属补偿标费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没有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土地原则上不予补偿。
2.征收耕地(含水田、鱼塘、菜地、旱地)地面的青苗,按所划分的耕地年产值的1倍进行补偿。种植部分青苗的,按青苗面积比例进行补偿。
3.原属耕地,人工营建的鱼塘养殖设施按其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进行补偿。
4.成片果树规范种植管理的高产果园按面积计算(或清点株数,实地评估)给予补偿,各类青苗补偿标准详见表4;按常规技术管理的普通果园及零星种植、房前屋后的果树按株数(分大、中、小三类标准)计算补偿,各类果树青苗补偿标准详见表5。
5.用材林中的幼林按造林工本费的二倍补偿,中龄按成熟林亩材积产值的百分之四十补偿,成熟林按其亩材积产值的百分之三十补偿。
6.开荒地种植农作物的按1000元/亩补偿。
7.坟墓迁移补偿
(1)土坟每座1000元,砖混结构每座2000元。即指每座坟墓(洞穴)中,埋葬1个金斗或棺木。如洞穴中有增加安放金斗合葬的按其实际情况每增1个(金斗)加迁移补助费300元。安(悬)放于天然岩洞(阶)、路旁无挖洞穴的金斗,每个迁移补助费300元。
(2)土坟(洞穴)中葬埋棺木,且不能拾骸入金斗的,必需就地火化或到殡仪馆火化,每例另加火化补助费2000元。
(3)在迁坟公告限定期限内逾期未迁移的坟墓,作为无主坟墓处理。
8.插花土地按属地征收标准补偿。
9.在征地范围的非人居建(构)筑物和各种地面或隐蔽设施都必须按期拆除或迁移,逾期不拆除或迁移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强制迁移。
表4 高产果园和其他经济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品种标准 |
年平均亩产值 |
青苗补偿费 (×4倍) |
备注 |
葡萄 |
1450 |
5800 |
|
柑橘类 |
1400 |
5600 |
|
桃李类 |
1300 |
5200 |
|
梨类 |
1350 |
5400 |
|
其他 落叶果 |
1300 |
5200 |
|
油茶 |
800 |
3200 |
|
说明: 1. 本表补偿标准适用于成片果树规范种植管理的丰产果园,管理差的果园不适用本表标准。
2. 果园管理特好或特差的果园,按评估人员实地评估的金额给予补偿。
3.土地补偿费8580元/亩(1430元/亩×6倍)归集体,属自留山的土地补偿费30%归集体。
表5 常规管理的果园及零星果树、经济林补偿标准
单位:元/株、丛、根
规格品种 |
柑橘类 |
梨 |
桃李萘 |
板栗柿 |
葡萄 |
鸡椿棕树 |
油茶(丛) |
桂花 |
毛竹 |
大 |
150 |
160 |
130 |
160 |
130 |
90 |
90 |
90 |
20 |
中 |
95 |
90 |
85 |
90 |
70 |
65 |
65 |
65 |
|
小 |
40 |
40 |
35 |
40 |
40 |
30 |
30 |
30 |
|
新植 |
20 |
20 |
20 |
20 |
20 |
20 |
10 |
10 |
母竹40 |
说明:1. 本表单价参照城南工业园的补偿标准,并在其标准上平均提高25%左右来确定。按常规技术管理的果园亦适用于本标准。
2. 零星果树的补偿已含青苗费、安置补助费。
3. 柑橘类:大,指树冠直径1.8米以上;中,指树冠直径1米-1.8米;小,指树冠直径1米以下(按规范标准种植一年以上)。
4. 其他果树:大,指树冠直径2.5米以上;中,指树冠直径1.5米-2.5米;小,指树冠直径1.5米以下,且标准种植一年以上。
5. 桂花(厚朴、银杏):大,指树高2米以上;中,指树高1-2米;小,指树高1米以下。
6. 非规范种植(未挖穴、堆种)的果苗、绿(麻)竹苗,视苗优劣,按2-10元/株的标准给予补偿。
7. 径竹:直径1.5厘米以上的每根补偿2元。
8. 人工培育绿化苗木补助标准(含移植费):稻田种植苗木(含山地经开挖平台及整畦)补助标准为4500元/亩,苗木由所有权人自行移植处置。其它附属物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五、未列入上述补偿标准的,通过相关部门确立,参照周边地块的补偿标准,实行一事一议。
六、本方案可根据实际标准适时修订。
七、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清流县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