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流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的通知
清政办〔202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省市属各单位: 

  为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工作,经研究同意,现将《清流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27 

      (此件主动公开) 

   

  

 

  

清流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

  一、总则 

  ()编制目的 

  根据清流县饮水安全工程现状,提高保障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造成饮水困难及损害,保障全县农村饮水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饮水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建立健全预防预警机制。加强培训、演练,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鼓励群众报告实发性供水安全事件及其隐患,及时处置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级建立乡镇、村供水安全应急指挥机构,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确定不同等级的安全事件及其对策,落实应急责任机制。 

  3.统筹安排,分工合作。以县政府为主体,整合资源,统筹安排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协调配合和分工合作,处理好日常业务和应急工作的关系。 

  4.快速反应,有效控制。突发性事件发生后,各级应急领导小组应根据应急要求快速作出反应,组织会商,启动相应预案,有效控制事态蔓延。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性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地质灾害 防治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部门规章和文件,并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乡镇、村饮用水安全突发性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事件包括: 

  1.发生特大旱情,导致饮用水源取水量严重不足; 

  2.饮用水源保护区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致使水质不达标; 

  3.地震、洪灾、泥石流、火灾等自然灾害导致供水水源枢纽工程、净水构筑物、供水工程构筑物、机电设备或输配水管网遭到破坏; 

  4.爆破、采矿等生产活动或地质变迁等导致供水工程水源枯; 

  5.因人为破坏导致供水安全突发事件; 

  6.其它原因导致饮水困难的。 

  二、基本情况 

  ()自然、地理、社会情况 

  清流县位于三明市城区西部,地处北纬20°4626°22′,东经116°38′117°10′。全境东西宽53.80千米,南北长65.20千米。东接永安市、明溪县,西连宁化县东部,南与连城、长汀县接壤,北与宁化南部、明溪县相邻。清流县13乡镇、111个行政村和7个居委会,全县户籍人口15.6万人,其中全县常住人口13.6万人。全境总面积1806.33平方千米其中耕地面积1.32万公顷,林地面积15.41万公顷水域面积3940.41公顷。 

  ()饮水安全现状 

  截至2020年底,我县农村人口11.01万人;集中式供水工程202处,受益农村人口10.68万人;分散式供水工程183处,受益人口3310人。经测算,2020年底我县农村集中供水率达到97%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0.2% 

  三、应急机构设立与职责 

  县和乡镇、村各级及水利、卫健、生态环境等单位均应设立.相应的应急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城内供水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各供水单位应设立供水安全应急机构,负责本单位供水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 

  ()县级供水安全应急机构与职责 

  设立清流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县水利局局长担任,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县政府办、发改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卫健局、应急局、生态环境局、气象局、供电公司、县自来水厂等单位组成,其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应急办公室,地点设在县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水利局分管领导担任,联系电话: 0598-5322849 

  1.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规定; 

  (2)及时了解掌握乡镇、村供水重大安全事故情况,指挥、协调和组织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根据需要向上级政府和水利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措施; 

  (3)审定全县乡镇供水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 

  (4)在应急响应时,负责协调教育、公安、水利、生态环境、卫生防疫、医疗救护等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负责指导、督促、检查下级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 

  2.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其职责:起草、修订全县供水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负责乡镇、村供水突发性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协调指导事发地应急领导机构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力量开展抢险排险、应急加固、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协调应急、公安、水利、生态环境、卫健等部门组织救援工作;协助专家组的有关工作;负责组织对潜在隐患工程不定期安全检查,及时传达和执行县政府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应急响应期间信息发布工作。 

  3.成员单位职责 

  (1)县政府办:参与抢险救援方案研究,协调县直有关部门及相关乡镇做好抢险、救助和指导工作; 

  (2)县发改局:配合做好恢复重建项目的立项、积极争取上级投资补助,强化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 

  (3)县公安局:负责维护事发地社会治安、交通秩序、危险品保护及指导危险地区人员撤离工作; 

  (4)县民政局:配合做好应急救援工作;为受灾群众提供临时救助; 

  (5)县财政局:落实县级供水工程抢险、灾后恢复等经费保障工作; 

  (6)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地质勘查,为打水源井提供技术支撑; 

  (7)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供水工程事故抢险救援物资及人员的运输车辆征用保障工作; 

  (8)县水利局:负责统计核查农村饮水工程的受损情况;组织本系统技术人员研究抢险救援方案;负责指导落实事发后供水工程的抢修和维护;应急结束后,组织相关单位做好事故的调查评估工作; 

  (9)县卫健局:负责相应的医疗救治和防疫工作; 

  (10)县应急局:配合做好抢险救援工作,调用消防车辆为供水困难区域紧急供水,监督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参与事故发生原因的调查; 

  (11)清流生态环境局:监督指导水源地污染防治工作,参与水源地污染事故的调查; 

  (12)县气象局:负责天气观测和预报工作; 

  (13)县供电公司:负责灾区抢险用电保障工作; 

  (14)自来水厂:成立城区饮水安全应急抢修队伍,参与县级抢险救援方案制定,为救灾提供人员、技术支持。 

  ()乡镇、村饮水安全应急机构及职责 

  乡镇政府、村委会成立相应应急领导机构,负责本区域内饮水安全突发性事故的处置。主要职责包括:拟定乡镇、村饮水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建立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组建应急抢修队伍;掌握本乡镇、村饮水安全信息,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报告事故情况;指挥协调本乡镇、村饮水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供水单位应急机构及职责 

  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应急预案,供水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供水应急机构,制定科学合理的抢险应急工作方案,配备必要的抢修设备及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演练。 

  四、预防和预警 

  ()预防 

  1.监测机构 

  县水利局、卫健局、清流生态环境局各自协调、指导下属机构,共同对全县范围的饮水安全事故进行监测、检查、预警,设立并公开饮水安全事故报警电话(0598-5322849)。多渠道获取本地区相关饮水安全信息,对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2.信息监测及收集 

  (1)汛情、旱情信息:对乡镇内汛情、旱情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危害及趋势等进行全面监测,及时向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重大及以上水灾、旱灾由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办公室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同时启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2)水污染信息:对全县内饮用水源保护区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水污染事故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危害及趋势等进行全面监测,及时向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重大及以上水污染事故由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办公室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同时启动环境事故应急预案。 

  (3)供水工程信息:对全县内地震、洪灾、泥石流、火灾等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导致供水水源枢纽工程、净水构筑物、供水工程构筑物、机电设备或输配水管网遭到破坏等事故进行全面监测,发现供水工程取水建筑物、水厂构筑物、输配水管网等发生垮塌或人为破坏事件时,及时向上一级应急领导机构报告。 

  3.信息报告 

  各级饮水安全应急机构是饮水安全日常监测信息和突发性事件信息受理和向上级报告的责任主体,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报告突发性事件。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险情。 

  ()预警 

  1.预警分级 

  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根据信息监测和收集,认真组织讨论分析,对可能发生的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并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按照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影响范围和发展事态等因素,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分为四级: I (特别严重)II(严重)II(较重)IV(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1) I(特别严重):突发事件造成2万人以上饮水不安全的。 

  (2) II(严重):突发事件造成12万人饮水不安全的。(3) II(较重) :突发事件造成0.51万人饮水不安全的。 

  (4) IV(一般):突发事件造成0.10.5万人饮水不安全的。 

  2.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应标明突发农村饮水安全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突发农村饮水安全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3.指挥体系 

  (1)全县应急预案。县水利局负责编制、调整全县饮水安全应急预案并报县政府批准。 

  (2)乡镇、村应急预案。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完成本乡镇、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报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供水单位应急抢险预案。供水规模在1000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单位要制定本单位供水安全应急预案,报所在地政府、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1000 人以下的报乡镇乡村振兴办公室备案。 

  ()预警控制 

  1.在预警状态下,所在地乡镇、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启动饮水安全事故应急准备工作,按照应急领导小组的要求,落实各项预警控制措施。 

  2.当供水存在连续不足,供水单位缺乏更进一步的有效手段,并有可能危及供水安全时,应及时向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研究决定实施特殊时期限水方案 

  3.在水源污染或有人为投毒行为发生时,供水单位值班调度人员应立即停止供水,并告知所有用户停止使用,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同时,将情况报县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卫生、防疫等相关职能部门立即对水源水质、管网跟踪检测、消毒,防止污染面积扩大,并利用消防、洒水车向所涉及的群众送水。 

  4.在供水设施恢复正常运行、污染已解除、管网已消毒、能达到正常供水标准时,县供水应急机构经研究决定宣布解除预警状态。 

  五、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总体要求 

  出现饮水安全事故时,事故供水企业应首先启动应急预案,在半小时内向所在村、乡镇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先期进行处置;乡镇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在获取信息后,应在1小时内向县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乡镇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乡镇域内事故应急抢险、排险、抢修、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工作。事故处理完毕,相关调查结果由乡镇供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报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 级应急响应 

  当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事故发生报告,分析确定为特别严重饮水安全事故时,应立即报告组长,由组长宣布启动级应急响应预案,并亲临现场指挥。 

  1.县级领导小组成员立即到位,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会商,作出应急工作部署。同时,立即派出现场工作组,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指导当地政府做好抢险救援、事故调查.和处置工作。 

  2.乡镇应急领导小组和村委会应立即赶赴现场,先期进行处置,并在县工作组抵达事发地后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协助配合县级工作组共同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3.事故处理完毕后,相关调查结果由县级领导小组报县政府。 

  () 级应急响应 

  当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事故发生报告,分析确定为严重饮水安全事故时,应立即报告组长,由组长宣布启动级应急响应预案,由副组长亲临现场指挥。 

  1.县级领导小组成员迅速到位,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会商,作出应急工作部署,并在1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县政府。同时,立即派出现场工作组,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指导当地政府做好抢险救援、事故调查和处置工作。 

  2.乡镇应急领导小组和村委会应立即赶赴现场,先期进行处置,并在县工作组抵达事发地后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3.事故处理完毕后,相关调查结果由县领导小组报县政府。 

  ()Ⅲ级应急响应 

  当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事故发生报告,分析确定为较严重饮水安全事故时,应立即报告组长,由组长宣布启动级应急响应预案,由副组长亲临现场指挥。 

  1.所在村委会和供水单位应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先期进行处置,并在县、乡工作组抵达事发地后,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乡镇应急领导机构应迅速派出工作组,作出应急工作部署和先期处置工作;副组长带领县工作组亲临现场,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指导当地政府做好抢险救援、事故调查和处置工作。 

  3.事故处理完毕,相关调查结果由县工作组报县政府和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 IV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性供水安全事件(IV)时, 由副组长布置启动IV级应急响应预案,由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带领工作组到场指挥。 

  1.所在村委会和供水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先期进行处置,并在县、乡镇工作组抵达事发地后,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县、乡镇工作组由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统一指挥,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指导做好抢险救援、事故调查和处置工作。 

  3.事故处理完毕,相关调查结果由乡镇应急领导机构报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应急处理 

  当供水安全事件发生,造成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不到保障时,当地政府可采取向受灾区派出送水车,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异地调水,组织技术人员对工程建筑物进行修等措施,保证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 

  1.抢险救灾 

  在应急领导机构的统指挥调度下,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有效控制事态蔓延,最大程度减小损失。 

  2.医疗教护 

  县卫健局及事故发生地的下属机构要配合当地政府加强对水致疾病和传染病的监测、报告,落实各项防病防疫措施,并派出医疗救护队紧急救护中毒、受伤人员。 

  3.宣传动员 

  出现应急事件后,应急机构应与当地政府部门一起发动群众参与建筑物的抢险、修复工作,确保工程尽早恢复供水。县、乡镇除适时报道有关进展情况和农村饮水安全应急事件中的典型经验、事迹外,要重点作好严重缺水紧急状态的工作实施、水资源统一管制和配给及节水限水措施的宣传报道。 

  4.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由县政府或县级主管部门在主流媒体上发布。 

  5.应急结束 

  当供水安全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到保证时,县级应急领导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并协助乡镇、村应急机构进一步修复供水基础设施,恢复正常供水。 

  六、应急保障 

  ()组织保障 

  各级要尽快成立供水安全应急领导机构,明确人员及职责,根据供水安全事件等级,迅速作出反应,组织会商,从组织上保障供水安全突发事件得到及时、有效处理。 

  ()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供水安全应急领导机构要设立专门的报警电话,安排人员值守,保证信息及时、准确、快速传递。 

  ()资金保障 

  按照事故等级划分及实际需要,由应急领导机构报请政府,调用供水安全应急保障资金县、乡镇积极筹措供水安全应急保障资金。 

  ()物资保障 

  各级供水安全应急领导机构要制定抢险、救援物资储备、调配方案。发生事故时,由当地政府统一对物资进行调配,确保物资及时供应。供水规模在1万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应当建设适度规模的应急备用水源。 

  ()医疗卫生保障 

  当发生人员伤亡或饮水中毒事件后,供水安全应急领导机构要在当地政府协调下立即组织医疗卫生技术队伍,调配医疗卫生专家,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并调集必需的药物、医疗器械等物资,支援现场救治和防疫工作。 

  ()交通运输保障 

  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畅通。 

  (七)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要做好受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八)技术保障 

  建立饮水安全应急专家库,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服务,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调集有关专家和技术队伍,支持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同时,要加强对供水工程管理人员的技术和应急处置培训,并加强对分散供水户的技术指导和宣传。 

  (九)应急抢修队伍保障 

  城区供水抢修队伍由县自来水厂负责组建;乡镇抢修队伍由乡镇政府牵头组建;村级抢修队伍由村委会牵头组建,并将其名单汇总至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当饮水安全事故发生后,各抢修队伍要互相支援,听从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调配,在规定的时间内赶到指定地点参与抢修任务。 

  七、后期处置 

  (一)调查与评估 

  饮水安全应急终止后一周内,供水单位和乡镇级饮水安全应急机构应向上级领导小组提交书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事故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效果,主要经验教训等。应急领导机构要对事故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建议,进一步做好应急工作。 

  (二)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需要县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政府提出请求。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卫健部门要继续加强对水质的监测,指导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后,方可恢复供水。 

  (三)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参加供水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扬;对在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一)预案管理和更新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订、修改和完善或应急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二)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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