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八条措施的通知
清政办〔2021〕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粮食安全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八条措施的通知》(明政办202133)精神,坚持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进一步压紧压实粮食生产属地责任,完善粮食生产激励政策,推动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经县政府同意,提出以下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措施。 

  一、压紧压实属地责任。坚决落实“米袋子”党政同责,完善和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机制,进一步压紧压实属地责任。加强对乡(镇)党委、政府落实粮食生产任务的督促指导,强化跟踪调度,及时预警提示,确保完成全年粮食播种面积22.28万亩,总产8.03万吨的目标任务。(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发改局(粮储)。以下任务均需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不再逐一列出) 

  二、加快水稻生产功能区建设。加快推进12.6万亩水稻生产功能区建设,认真组织实施省级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项目,示范推广再生稻、优质稻配套栽培、工厂化机插育秧、集约化统一供种育苗、全程机械化生产、病虫绿色防控等技术,不断提升水稻生产功能区内“五新”应用水平和单产水平。中央、省、市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等涉农资金向功能区倾斜,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资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发改局、财政局) 

  三、鼓励抛荒耕地复垦种植水稻。从2021年开始连续3年,县财政对抛荒耕地复垦后种植水稻,且相对集中连片种植面积30亩(含)以上的种植户(包括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给予一次性补助300/亩。对利用抛荒耕地规模生产稻谷的主体,优先安排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优先享受省级储备订单收购直接补贴。(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发改局(粮储)) 

  四、促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用好用足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大力推广适应丘陵山区粮食生产的先进适用、智能高效、绿色生态的农机具,不断优化农机装备。依托社会化服务项目,鼓励成立农机合作社联合社和农机服务联合体,推动行业资源整合,提高要素配置效率,加快发展面向小农户和粮食生产薄弱环节的托管服务,积极发展粮食代耕代种代防代收代烘。注重示范引领,扎实推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行动,到“十四五”末基本实现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不断降低成本,提高粮食生产经济效益。(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五、培育壮大粮食生产新型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发挥好县、乡土地流转服务平台作用,做好流转合同签订、备案、见证和纠纷调处工作。积极引导耕地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流转集中。在各级示范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的推荐申报和评审中,向粮食类主体倾斜。支持和鼓励粮食生产、加工经营主体争创“三品一标”认证,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登记保护的,积极向上争取资金,给予适当的奖励补助。(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六、提高粮食生产抗风险能力。建立完善县救灾备荒粮食作物种子储备制度,根据全县农业用种数量和自然灾害发生等风险情况确定储备量,用于灾后恢复生产和应急扩种粮食。加强储备种子质量监管,建立科学、快速的种子调拨机制,确保种子“储得住、调得出、用得上、保安全”。落实水稻种植(制种)、玉米等粮食政策性保险,增强粮食生产抗风险能力。加强草地贪夜蛾和二化螟、稻飞虱、稻纵卷叶螟、稻瘟病、纹枯病等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扩大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最大限度降低病虫危害。(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七、提升耕地生产能力。积极引导农民退果、退茶、退塘、退林还粮,分类稳妥处置耕地“非粮化”存量,夯实粮食扩种基础。大力实施地力提升“2345”工程,示范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稻草秸秆还田、有机肥替代化肥、绿肥种植、监测点网络建设等,提高耕地地力。(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林业局) 

  八、推广优质粮食品种。依托省级优质稻示范推广项目,建设优质稻展示示范片,重点展示示范推广米质达部颁二等以上的优质稻,每年高档优质稻品种推广比例达40%以上,确保粮食良种覆盖率保持在98%以上。积极建设优质高产粮食生产基地,扩大优质高产旱粮面积。鼓励粮食加工、流通企业与种植大户、生产基地签订优质稻等生产订单,促进优质优价。(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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