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外经贸工作奖励办法的通知
清政文〔202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省市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规模,加大对外贸出口企业的扶持力度,促进我县外经贸工作持续稳步发展,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清流县外经贸工作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清流县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7日        

  清流县外经贸工作奖励办法 

  一、外贸出口奖励 

  (一)奖励对象 

  当年没有涉及通关、外汇、税务及进出口业务等管理违规而受行政处罚的外贸出口企业及外贸出口主管部门。 

  (二)奖励标准 

  1.一般贸易出口企业:对与县工业与信息化局签订协议并按协议要求完成任务的一般贸易出口企业实行奖励,根据企业实际出口海关数,每美元奖补人民币0.014-0.02元(以届时协议价格为准)。 

  2.市场采购贸易出口企业:对与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签订协议并按协议要求完成任务的市场采购贸易出口企业实行奖励,根据企业实际出口海关数,每美元奖补人民币0.035元(县财政每美元奖补人民币0.024元)。 

  3.生产型出口企业: 

  (1)对当年出口额50(含)-100万美元(不含)的生产型出口企业,根据企业实际出口海关数,每美元奖补人民币0.01元。 

  (2)对当年出口额100(含)-500万美元(不含)的生产型出口企业,根据企业实际出口海关数,每美元奖补人民币0.015元。 

  (3)对当年出口额500(含)-1000万美元(不含)的生产型出口企业,根据企业实际出口海关数,每美元奖补人民币0.02元。 

  (4)对当年出口额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生产型出口企业,根据企业实际出口海关数,每美元奖补人民币0.025元。 

  4.外经贸主管部门:外经贸主管部门完成市下达出口指标任务,由县财政奖励外经贸主管部门5万元,用于强化全县外贸出口业务的规划、指导、协调、服务等业务经费。 

  二、利用外资奖励 

  (一)凡新引进外商投资项目注册资本200(含)-500万美元(不含)、实际利用外资到资率60%以上;注册资本500(含)-1000万美元(不含)、实际利用外资到资率50%以上;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含)以上、实际利用外资到资率40%以上的,县财政一次性奖励引资单位5万元人民币。 

  (二)外商投资企业年到资5万美元(含)以上,由县财政按其实际到资,每美元奖补人民币0.1元,单家企业奖补每年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三)外商投资企业年到资20万美元(含)以上,另由县财政按其实际到资,每美元再给予人民币0.15元的正向激励奖励,单家企业奖补每年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四)外经贸主管部门完成市下达利用外资指标任务,由县财政按实际到资,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005元,用于促进全县利用外资业务的开展等业务经费。 

  三、奖励兑现 

  外贸出口以海关统计数为依据,利用外资以市商务局确认数为依据,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进行审核并计算奖励金额,报县政府批准后,拨付给各相关单位。 

  四、其它事项 

  本奖励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执行,《清流县人民政府印发清流县关于外经贸工作的奖励办法》(清政文〔2019〕6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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