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废止《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措施(试行)的通知》中部分内容的通知
清政文〔2022〕4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在对《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措施(试行)的通知》(清政文〔202217号)进行补做公平竞争审查时,发现部分内容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存在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形。经研究,决定对该文件部分内容进行如下修改调整: 

  1、对第七条“加大承接业务支持与企业扶持”第一款:“鼓励不需要招标的社会资本投资的工业项目、房地产项目、旅游项目,优先选择本县内符合资质要求的建筑企业作为项目承包人的,建筑企业承包该项目结算金额(以认定完成工程量的结算价为准)的1.5%奖励给投资者。”予以废止,不再执行。 

  2、对第七条“加大承接业务支持与企业扶持”第(二)款规定:“400万元以内县内项目采用简易招标号球奖励办法,县内的建筑业企业按照上年度县内缴纳税收来奖励招标号球。”予以废止,不再执行。 

  3、对第七条“加大承接业务支持与企业扶持”第(五)款规定:“建立辖区企业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凡在清流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建筑施工企业(含建筑、市政、交通、农业、水利等企业),均须到县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备案登记对各施工企业的基本信息、资质范围、工程质量安全、市场行为、奖惩情况,内容包括守信、失信信息登记记录。”予以废止,不再执行。 

  4.将第十条“其他事项”第(一)款规定:“本措施适用于在我县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独立纳税的施工企业,不含各类分公司和临时机构。”予以废止,不再执行。 

  本通知自202211日起与清政文〔202217号文件一并执行,试行期一致。本补充规定解释权归清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