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清流县关于培育壮大现代物流业的若干意见》中部分内容的通知
清政办规〔202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在对《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流县关于培育壮大现代物流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清政文〔202265号)进行补做公平竞争审查时,发现部分内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存在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形。经研究,决定对该文件部分内容进行废止,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第二大点“政策措施”第四条规定:“给予交通物流企业购置车辆奖励。对我县达到10辆(含)以上运输车辆的物流企业购置运输车辆给予以下奖励(以年终车辆保有量为准):1、购置新车,并承诺5年内不外迁的奖励政策:核定吨位10(含)吨以上15吨以下货车的,每辆一次性奖励3000元,核定吨位15(含)吨以上的每辆一次性奖励5000元。2、购置本县个体二手车,并承诺5年内不外迁的奖励政策:车龄在1年以内且其核定吨位10(含)吨以上15吨以下的,每辆一次性奖励1500元,核定吨位15(含)吨以上的每辆一次性奖励2500元。车龄在1年以上3年以内且其核定吨位10(含)吨以上15吨以下的,每辆一次性奖励1000元,核定吨位15(含)吨位以上的每辆一次性奖励2000元。车龄在3年以上5年以内且其核定吨位10(含)吨以上15吨以下的,每辆一次性奖励500元,核定吨15(含)吨以上的每辆一次性奖励1500元。3、购买外县二手车,并承诺5年内不外迁的奖励政策:车龄在1年以内且其核定吨位10(含)吨以上15吨以下的,每辆一次性奖励2000元,核定吨位15(含)吨以上的每辆一次性奖励3000元。车龄在1年以上3年以内且其核定吨位10(含)吨以上15吨以下的,每辆一次性奖励1500元,核定吨位15(含)吨位以上的每辆一次性奖励2500元。车龄在3年以上5年以内且其核定吨位10(含)吨以上15吨以下的,每辆一次性奖励800元,核定吨15(含)吨以上的每辆一次性奖励2000元。”予以废止,不再执行。

二、对第二大点“政策措施”第五条规定:“鼓励网络货运平台发展。对在我县注册的网络货运平台企业,年度开具专用发票达 1 亿元以上的,可按不高于开票营业额的 4%给予扶持奖励。对我县贡献特别大的网络货运平台,可实行“一企一策”,所需扶持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予以废止,不再执行。

三、对第二大点“政策措施”第六条规定:“鼓励网络货运平台发展。(六)加大对交通物流企业信贷支持。对在我县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交通物流企业(自有在我县登记注册的营运货物运输车辆 50 辆以上),新购置总质量12吨及以上且登记注册地为我县的营运货物运输车辆,按每车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 30%进行贴息扶持,贴息额度按最终还清贷款实际期限据实计算,贴息期限最高不超过 3 年(违约罚息部分不计入贴息范围)。”予以废止,不再执行。

四、对第二大点“政策措施”第七条规定:“给予生产企业物流运费补助。1、对我县普通货物生产型企业将运输业务交由本地物流企业承运,在我县结算并申报税收的,本地承运部份年运输费用达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运费补助。2、对我县危险品货物生产企业将运输业务交由本地规上危货运输企业承运,在我县结算并申报税收的,本地承运部份年运输费用达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运费补助。”予以废止,不再执行。

五、对第三大点“附则”第六条规定:“新入驻我县的物流企业未达到承诺年限外迁的,应退还所有奖励。货运物流企业新增货车或回迁车辆未满5年外迁的,在办理外迁手续时应退还原奖励资金。”予以废止,不再执行。

 

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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