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清流县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6日
清流县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实施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健全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22〕78号)、《民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22〕60号)精神、《三明市民政局 三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三明市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明民〔2022〕85号)精神,我县积极落实,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为清流县60周岁及以上经济困难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建设家庭养老床位、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委托专业化养老服务机构或养老企业运营管理,完善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指导性清单,发展老年人急需的包括但不限于出行、清洁、起居、卧床、饮食等生活照料以及基础照护、健康管理、康复辅助、心理支持、委托代办等服务,实现政府为特殊困难老年人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实现全覆盖。到2023年6月底前,全县建设家庭养老床位85张、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上门服务次数达到170人次以上(附件1)。到2026年,引导更多的优质专业资源投入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模式,建立健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制度机制。
二、服务对象
1.具备本县龙津镇、嵩口镇、嵩溪镇、林畲镇户籍且在本乡镇长期居住的60周岁及以上,有较为稳定的家庭照料者(如亲属或其他照料人)、有类似养老机构照护需求的经济困难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选择试点乡镇原由:鉴于试点期间上级下达指标任务数少,分解到全县13个乡镇人数少,不利于试点工作开展,且这四个乡镇相对连片,人口集中)。其中,经济困难老年人是指收入在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收入人组、中间偏下组内的老年人。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是指依据国家医保局、民政部制定的《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评定为轻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的老年人。
2.老年人有固定的家庭住所,且具备一定的居家照料条件,自愿接受必要的家庭适老化、智能化改造,使其居家环境符合提供上门护理服务条件。
三、服务内容
1.建设家庭养老床位。在对老年人进行综合能力评估基础上,综合考虑其身体健康状况、居家环境条件等因素,对适宜设置家庭养老床位的老年人,以满足其安全便利生活条件、及时响应紧急异常情况为基本要求,对其居家环境关键区域或部位进行适老化、智能化改造,安装网络连接、紧急呼叫、活动监测等智能化设备,并视情配备助行、助餐、助穿、如厕、助浴、感知类老年用品,实现老年人家庭与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有效连接。承接机构对安装的设施设备提供不少于18个月的质保期并负责维保。家庭养老床位按《清流县家庭养老床位建床指导清单》(附件2)中必选项基础配置,综合考虑老年人实际照护需求等因素,结合本地实际选择可选项配置,超出建床补贴标准部分由老年人自费。
2.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根据老年人综合能力评估情况,为有相关需求但未建立家庭养老床位的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出行、清洁、起居、卧床、饮食等生活照护以及基础照护、健康管理、康复辅助、心理支持、委托代办等服务。承接机构可根据老年人家庭照护需求,参照《清流县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指导清单》(附件4),采取“一户一策”定制个性化服务包,结合实际提供相应时长和次数的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提供医疗康复服务的应该严格按照医疗卫生有关标准及规范开展。
项目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的1人次是指项目执行时间内须为同一位服务对象累计提供36次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超出次数产生的费用由服务对象自行承担。
四、进度安排
(一)前期准备——2022年11月--2023年3月
1.部门征求意见:11月17前,将本方案初稿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2.服务对象摸排:11月20日前完成服务对象初步摸排,至少255人,目前龙津、嵩口、嵩溪及林畲4乡镇已初步摸排出家床建设人员104人,上门服务人员191人。
3.政府审议通过:12月9日,县政府专题会。征求意见修改后,送县政府审议。
4、召开动员会议:12月20日召开动员会,解读政策,开展培训。
5.项目意向公示:2023年2月13日,将采购意向社会公示。
6.启动项目招标:2023年2月28启动项目招标工作,确定承接机构。
(二)项目推进——2023年3月-2024年2月
承接机构按照试点工作方案,有序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并做好服务对象工作台账信息录入工作。县民政局负责组织财政局、卫健局、残联、总医院等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床位验收和服务满意度评价工作。
(三)经验总结——2024年3月
及时总结项目试点工作经验,大力推进试点工作。
五、实施步骤
(一)机构招标
清流县民政局按照《清流县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清政办〔2021〕78号)及其补充通知等相关规定,确定具备资质条件的承接机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承接机构名单及基本情况介绍。承接机构需满足相关要求(附件4),其中,对于家庭养老床位涉及的养老服务,应由依据《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或《福建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取得相应等级的养老机构,或者依法设立、实行连锁化品牌化运营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
(二)服务申请
符合条件的对象或由其监护人向当地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家庭床位或上门服务申请,经济状况由老年人自行提供《个人年可支配收入申报和承诺书》(附件10)及其所在村(居)提供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报县民政局备案。因数量有限,该方案启动实施两个月内,符合条件的对象按申请先后顺序享受,名额申请完为止。
(三)服务评估
承接机构根据老年人申请需求,对老年人能力进行初评,初评为失能或部分失能状态的,由承接机构委托专业第三方评估机构根据相关标准评估,评估结论作为机构享受家庭养老床位补贴政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采信医疗机构等出具的医学诊断报告、残疾证等。承接机构根据老年人经济状况和能力评估情况,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居家上门服务补贴资格,报县民政局备案。
(四)服务协议
承接机构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情况和家庭照护情况,经与老年人及其家属协商确认后,为老年人制定符合其需求的服务方案,并签订《清流县家庭养老床位建床协议》(附件8)或《清流县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协议》(附件9)。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对每户建设方案和服务计划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协议约定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内容、服务项目、服务时间、服务频次、服务收费、权利义务、风险责任分担机制、争议纠纷解决途径等内容。
(五)床位建设
在属地协助下,承接机构根据已签订的《清流县家庭养老床位建床协议》内容,入户采集服务对象及家庭相关信息、照片等,对服务对象家居进行相应的智能化、适老(残)化改造,实现其家庭与承接机构信息化管理系统互联互通,建床后的前六个月,承接机构每月至少免费为建床对象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体验或上门培训1次,帮助老年人家属或照护者提高养老护理技能,同时鼓励服务对象个人向承接机构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此前已进行适老化改造并具备相应功能的不重复改造,只进行智能化改造并视情配备老年用品,避免资金重复使用和浪费;对可循环使用的设备由承接机构回收,安排其他服务对象使用;对低值易耗品或不可拆卸设备,可不回收。已建设家庭养老床位的,此后不再纳入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范围。县民政局可组织财政局、卫健局、残联、总医院等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按月对新建成的家庭养老床位进行合格性验收,验收合格后,纳入养老床位管理。承接机构根据验收材料向县民政局申请建床补贴。
(六)提供服务
承接机构根据《清流县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指导目录(试行)》和已签订的《清流县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协议》内容,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化、照料护理、医疗康复、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上门居家养老服务。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按照每月不少于3次,每次服务时长不少于60分钟,每月费用合计不超过270元的补贴标准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按“一人一档”要求,建立服务档案,收集保存相关佐证材料,接受有关部门检查、审计监督。承接机构根据服务协议,每月服务清单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无误后,向县民政局提交,结算各项服务补贴,用于老年人抵扣家庭养老床位服务费用。
承接机构安排专人负责将服务对象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及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工作台账信息录入“金民工程”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板块,并及时根据工作进度补充更新,同步导入市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
(七)服务终止
服务对象发生以下任意一种情况时,终止服务:1.签约服务对象死亡;2.签约服务对象变更的居住地超出县域;3.签约承接机构被依法依规责令停业整顿或关停;4.经老年人能力评估复评,服务对象身体状况不再符合确定的服务对象范围的;5.其他导致服务终止的情形。
六、资金来源
(一)中央专项补助资金93.5万元
1.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补贴。为减轻承接机构前期投入压力,对年平均建床达到一定数量的承接机构,给予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补贴。根据实际建床数按照每床不超过4000元(含流量信息费)标准给予基础建床补贴,已申领过基础建床补贴的床位数不得重复申领。远程护理床或智能床垫可循环使用,所有权归承接机构,终止服务后由承接机构回收,安排其他服务对象使用。为其他有家庭养老床位服务需求的老人,提供可循环使用的床位。其他可选项为低值易耗品或不可拆卸设备,所有权归服务对象所有,服务终止后可不回收。年平均建床数=当年度每天符合条件的家庭养老床位数之和/天数,天数按自然年天数计算,其中首年按服务机构备案之日起算,2022年12月31日截止计算。
2.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补贴。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重度残疾人、易返贫致贫人口和脱贫不稳定人口、重点优抚对象中的6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及80周岁(含)以上未领取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金的老年人,且未建立家庭养老床位的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在项目执行时间内,对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补贴及未建立家庭养老床位服务对象的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补贴,使用中央下达的提升项目专项补助资金。项目执行时间届满后,纳入县级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确保项目可持续运行。
(二)市级配套资金12万元
与完成两项重点任务相关的失能等级认定、经济状况调查、信息系统建设、绩效评价、质量管理等工作所需资金,市级配套12万元。
七、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成立县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县民政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民政局、财政局、卫健局、残联、总医院以及各乡(镇)民政分管领导等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民政局局长兼任,民政局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具体负责家庭养老床位建设项目实施。做好部门分工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县民政局牵头协调,加强业务指导,负责承接机构招标和项目验收组织工作;县财政局做好中央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和项目实施的资金保障工作;县总医院协调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提供失能等级评估、送医上门、开通绿色就诊通道等支持;县残联配合做好项目对象的认定、评估和数据共享;乡(镇)要加强试点工作宣传力度,做好家庭养老床位建设与服务需求的名单审核确认工作,及时解决项目推进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二)服务保障。民政局建立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服务和运营考核机制,并组织开展服务满意度抽查,确保项目取得实效。承接机构要组建服务团队,加强业务培训,制定风险防范预案,定期开展质量检查。鼓励和支持机构根据服务能力范围,为其他有服务需求的老年人提供社会化服务。
(三)资金保障。试点期间,建设家庭养老床位、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的资金来源为中央福利彩票专项资金;服务对象失能等级认定、经济状况调查、信息系统建设、绩效评价、质量管理等工作所需资金由市财政配套。项目试点结束后,以上所需资金纳入县级财政年度预算,确保项目持续进行。
八、附则
本工作方案由清流县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2022年清流县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任务分解表
2.清流县家庭养老床位建床指导清单
3.清流县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指导目录(试行)
4.清流县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承接机构遴选标准
5.清流县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指导清单
6.清流县家庭养老床位建床申请审批表
7.清流县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
8.清流县家庭养老床位建床协议
9.清流县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协议
10.个人年可支配收入申报承诺书·
11.清流县居家和社县基本养老服务提升项目资金测算
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6日
附件1
2022年清流县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任务分解表
乡(镇) |
家庭养老床位计划 建床任务数(张) |
居家上门服务数量 (人次) |
分配中央专项资金 (万元) |
市本级配套资金(三明市困难家庭精准帮扶资金)(万元) |
县本级财政配套资金(万元) |
龙津镇 |
35 |
70 |
|
|
|
嵩口镇 |
20 |
40 |
|
|
|
嵩溪镇 |
20 |
40 |
|
|
|
林畲镇 |
10 |
20 |
|
|
|
合计 |
85 |
170 |
93.5 |
12 |
|
说明:1、试点任务数少,考虑分解到全县13个乡镇每个乡镇人数少,不利于试点工作开展。
2、考虑到这四个乡镇相对集中,有养老机构可以辐射,便于人员上门服务。
附件2
清流县家庭养老床位建床指导清单
序号 |
设备类型 |
设备功能及基本要求 |
备注 |
1 |
网络连接设备 |
包含路由器、智能网关等,保证信号传输稳定 |
必选 |
2 |
远程语音视频监控陪伴设备 |
1.可通过手机app随时查看; 2.支持双向亲情视频通话,具备应急场景单向强制拉起视频功能(即向养老床位侧呼叫超时限(可设置)未响应时,可强制拉起通讯视频实施监护); 3.设备状态信息可远程监控,设备支持上门服务打卡、支持上门服务过程录音录屏、可扩展支持云端存储、可统计上门服务时长、可支持远程查房,相关服务数据可同步至服务机构信息平台; 4.适老化屏幕尺寸不小于10寸 |
必选 |
3 |
紧急呼叫器 |
安装在卧室、卫生间、淋浴间等位置或者佩戴在老年人身上,至少配备2个呼叫器,防水易操作,紧急呼叫信息实时反馈给服务机构信息平台和监护人(监护人手机可实时收到语音呼入提醒) |
必选 |
4 |
普通型护理床 |
辅助老人起身、上下床,防止翻身滚下床,具备起背功能,配备折叠护栏、就餐板和万向轮 |
可选 |
5 |
淋浴(坐便)椅 |
辅助老年人洗浴、坐厕等,提高安全性,高度可调节 |
必选 |
6 |
扶手 |
床边、卫生间、沐浴区等区域安装扶手,至少新增安装2处 |
可选 |
7 |
远程护理床或电动护理床垫 |
远程操作或现场操作,为老年人翻身、拍腿、起身等操作 |
可选 |
8 |
手电一体护理床 |
手电一体护理床,支持电动翻身、拍腿、起身等操作 |
可选 |
9 |
轮椅 |
辅助家人、照护人员推行,扩大老年人活动空间 |
可选 |
10 |
助行器 |
帮助老年人站立行走,扩大老年人活动空间 |
可选 |
11 |
地面防滑 |
卫生间、淋浴间、厨房等区域铺设防滑垫或进行表面防滑处理 |
可选 |
12 |
体征监测设备 |
包括智能床垫、床带等,用于离床感应、体动感应、心率监测、呼吸监测等 |
可选 |
13 |
尿湿感应垫 |
适合瘫痪失禁老年人使用,通过及时有效的尿液报警,避免老年人因长久湿润而长褥疮和烂皮肤 |
可选 |
14 |
防褥疮床垫 |
避免长期卧床的老年人发生褥疮 |
可选 |
15 |
红外人体感应探测器 |
连接养老服务机构系统平台,当规定时间没有感知老年人活动,平台系统发出警报 |
可选 |
16 |
门磁感应器 |
检测老年人开关门情况,及时掌握老年人生活状态 |
可选 |
17 |
漏水感应器 |
遇水就响,防止家居漏水侵害 |
可选 |
18 |
燃气报警器 |
自动检测空气中的可燃气体浓度,浓度超过一定比例实施预警 |
可选 |
19 |
烟感探测器 |
通过烟感探测设备实现老年人烟雾极警、煤气泄露实时动态监控、干预、及时处置 |
可选 |
20 |
智能药箱 |
辅助提醒需要服药的老年人定时服药 |
可选 |
备注:老年人可结合自身需求,以购买或租赁方式配置可选包设施设备。每张床4000元的建床补贴标准,具体价格以中标价为准。 |
附件3
清流县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指导目录
(试行)
科 目 |
详 解 |
紧急救援服务 |
1.提供紧急呼叫设备;2.设立24小时响应服务平台,老人紧急呼叫,应在5分钟内响应并对应处理; |
巡访关爱服务 |
为老年人提供上门家访、电话定期回访、生日关怀、节日关怀等服务。每月至少1次上门探访、每两日1次电话联系;对于独居老年人,每月至少2次上门探访,每日1次电话联系。采取技术手段掌握老人活动信息的,可适当减少电话互动。 |
助餐服务 |
利用自有食堂或与餐饮企业合作、中央厨房配餐等方式向辐射区域内老年人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规定要求的老年餐,包括集中用餐、上门送餐等。 |
助洁服务 |
上门入户为老年人开展室内清洁服务和专项清洁服务。室内清洁服务包括地面和墙面清扫,家具及用品擦拭,厨房清洁,卫生间清洁,卧床老年人床铺清洁等;专项清洁服务包括空调通风系统清洁,厨房抽油烟机清洁,衣服、床品清洗,室内消毒,老年专用设备清洁服务等。 |
助行服务 |
为老年人提供上、下楼服务;从家到医院、从家到中心的交通接送服务;服务人员陪同老年人散步、陪同外出等服务。 |
助浴服务 |
上门入户为老年人,尤其是针对失能老年人开展的淋浴、擦浴及个人卫生清洁(头、脸、手、脚清洁,剪指甲、修脚、理发、口腔护理、全身护理)等服务。 |
助医服务 |
为老年人就医和转诊提供陪同就诊、取药等服务;在社区卫生医疗机构医生的指导下提供医疗保健养生知识指导和咨询服务。 |
康复服务 |
专业康复师为老年人提供康复知识指导和咨询服务。运用综合康复手段,为老年人提供维护身心功能的康复服务。 |
注:项目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的“1人次”是指项目执行时间内须为同一位服务对象累计提供36次以上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附件4
清流县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
项目承接机构遴选标准
1.依法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备案、具备相应服务资质、运营状况良好的专业化养老机构或养老企业。提供医疗、康复服务的,需具有开展上门医疗康复服务的资质。
2.在本行政区域内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服务场所应按指定要求安装两路以上视频监控,并接入市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
3.具有家庭养老床位、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或适老化改造经验,具备相应的评估设计、施工改造及运营管理能力,拥有与服务内容相匹配的管理和服务团队,具有对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专业照护能力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能力。
服务团队包括但不限于医生、护士、养老护理员等,承接机构应与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服务人员应持有健康证明、符合行业要求并具备相关资质,其中养老护理员同时需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老人照护专项证书、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近两年内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
4.有与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相适应的信息化平台,以及相匹配的智能监控、监测设备,并与市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实现数据互联互通。具有24小时响应老年人服务需求的能力。
5.有开展家庭养老床位服务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便携移动式洗澡床、便携式护理包等照料护理设备。
6.承接机构近两年内未纳入失信名单、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群体信访事件。
附件5
清流县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指导清单
(一)基础服务要求
1.24小时值班,紧急呼叫及时处理。
2.每天至少早、晚两次通过视频或语音远程查房服务。
3.根据实际需求选择服务项目。
(二)服务项目和标准
序号 |
项目分类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涵 |
参考时长 (分钟) |
|
1 |
一、基本生活护理服务类 |
清洁护理 |
头面部清洁和梳理 |
协助护理对象清洁面部和梳头,为男性护理对象剃须。 |
15 |
2 |
洗头 |
协助护理对象清洗头发。 |
15 |
||
3 |
口腔清洁 |
协助护理对象采用合适的方式和方法(刷牙、漱口、棉棒/棉球擦拭等)清洁口腔和义齿,过程中防止误吸。 |
15 |
||
4 |
一、基本生活护理服务类 |
清洁护理 |
手部、足部清洁 |
协助护理对象清洗手和足部。 |
15 |
5 |
修剪指/趾甲 |
选择合适的工具对护理对象指/趾甲进行处理,需要时协助联系专业人士处理灰指甲。 |
15-20 |
||
6 |
会阴清洁 |
协助护理对象完成会阴部的清洁,保持干爽,无异味,预防感染。 |
15 |
||
7 |
助浴 |
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选择适宜的方式对护理对象进行身体清洁。 |
30-40 |
||
8 |
理发 |
为护理对象修剪头发并清洗。 |
20-30 |
||
9 |
家政保洁 |
入户为护理对象开展室内清洁服务 |
60 |
||
10 |
个别电器深度清洁,如空调、热水器、抽油烟机、集成灶等 |
20 |
|||
11 |
衣物、床上用品清洗,如鞋、袜、裤、衣、外套、被套等 |
10 |
|||
12 |
饮食护理 |
协助进食(水) |
协助经口进食的护理对象完成进食(水),鼻饲进食者协助完成鼻饲。 |
20 |
|
13 |
安全防范 |
安全防护及指导 |
对护理对象给予防坠床、跌倒、烫伤、误吸等安全防范指导。 |
10 |
|
14 |
排泄护理 |
协助如厕 |
协助护理对象床上/床边使用便器,需要时使用轮椅、助行器、拐杖等移动工具至卫生间如厕。为大小便失禁的护理对象更换尿垫等。 |
15 |
|
15 |
排泄护理 |
为便秘嵌顿的护理对象给予开塞露通便或人工取便。为造瘘术后的护理对象提供人工肛门便袋护理。 |
15 |
||
16 |
排泄污染物处理 |
对裤子、床垫上的排泄物进行消毒处理。 |
|
||
17 |
体位转换 |
协助移动 |
协助护理对象选择适宜的移动工具,在室内移动。 |
20-30 |
|
18 |
协助翻身叩背排痰 |
选择合适的翻身频次、体位、方式帮助护理对象翻身拍背,促进排痰。 |
15 |
||
19 |
二、专业护理服务 |
非治疗性护理 |
生命体征及血糖监测 |
为护理对象进行体温、脉搏、呼吸、血压、血糖的监测,做好记录,监测指标异常及时上报并处理(血糖监测包含试纸及治疗性耗材)。 |
15-20 |
20 |
特殊皮肤护理 |
对护理对象水肿、瘙痒、失禁性皮炎等特殊皮肤问题进行护理及指导(不包括药物、敷贴等)。 |
15 |
||
21 |
留置鼻胃管/尿管护理 |
留置鼻胃管的护理对象:评估鼻胃管是否在胃内,管内有无堵塞、污染,做好固定与清洁;留置尿管的护理对象:对护理对象做好会阴护理,妥善固定尿管及尿袋,保持尿道口清洁、消毒和尿管通畅。 |
15 |
||
22 |
鼻胃管/尿管更换 |
遵医嘱对护理对象鼻胃管/尿管留置或更换,并维持固定与清洁(不包括耗材)。 |
15-20 |
||
23 |
压疮护理及预防指导 |
对护理对象选择适宜的药物和合适的敷料,对压疮伤口进行妥善处理,必要时转介专业机构处理。对易发生压疮的护理对象采取体位变换、气垫减压等方法预防压疮的发生,并提供预防压疮护理的健康指导。 |
15-20 |
||
24 |
功能维护 |
生活自理能力训练指导 |
对进食方法、个人卫生、床椅转移等日常生活自理能力等方面进行训练示范及指导。 |
15-20 |
|
25 |
肢体功能训练指导 |
选择适宜的方式指导和协助护理对象进行肢体功能训练指导。 |
15-20 |
||
26 |
认知能力训练指导 |
使用专业的训练辅具及方法,对护理对象的认知能力进行训练示范及指导。 |
15-20 |
||
27 |
理疗 |
利用物理疗法为护理对象进行保健康复,如拔罐、按摩、针灸、电疗、艾灸等 |
40 |
||
28 |
其他服务 |
精神慰藉 |
对护理对象进行亲情抚慰和心理疏导,引导其保持积极向上的生活状态和愉悦的心情。 |
20-30 |
|
29 |
安宁服务 |
对临终老人提供沟通和陪伴,协助对临终老年人家属提供心理慰藉及哀伤应对。 |
20-30 |
||
30 |
|
助行服务 |
上、下楼服务 |
|
5-15 |
陪同行走 |
|
60 |
|||
31 |
|
|
助医服务 |
为护理对象就医和转诊提供陪同就诊、取药等服务;在社区卫生医疗机构医生的指导下提供医疗保健养生知识指导和咨询服务。 |
按实际需求 |
32 |
|
巡访关爱服务 |
节日关怀 |
生日关怀、节日关怀等服务 |
30 |
上门探访 |
对于独居老年人 |
10 |
附件6
清流县家庭养老床位建床申请审批表
建床地区: 县(市、区) 乡(镇) 社区(村)
姓名 |
|
联系电话 |
本人联系电话 |
|
|||
性别 |
|
紧急联系人 |
姓名: 手机: |
||||
可支配月收入 (元) |
|
身份证号 |
|
||||
户籍地 |
三明市 县(市、区) 乡(镇) 社区(村) |
||||||
申请资质 (身份) |
□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易返贫致贫人口和脱贫不稳定人口中的中度及以下失能、重度失能老年人 □其他经济困难的中度及以下失能、重度失能老年人; (在所选的□内打√,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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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建床 住宅地址 |
地址:
是否与户籍地属同一地区:□是/□否(在所选的□内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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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建床 住宅情况 |
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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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改 造情况 |
□未接受过任何政府保障改造 □已享受家庭适老化改造 □已享受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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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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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人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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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住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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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住人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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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代办人)确认 |
本人自愿申请建设家庭养老床位,提供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同意并遵守政府相关补助规定,自愿接受必要的信息化建设和服务,履行相关协议合同。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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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人确认 |
本人作为房屋产权人,自愿接受相关机构对该住宅进行必要的适老化智能化改造,履行相关协议合同。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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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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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审核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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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清流县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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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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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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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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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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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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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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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评估 |
□基本正常 □轻度失能 □中度失能 □重度失能 □未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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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身份类别 |
□低保对象中的老年人;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老年人; □重度残疾人中的老年人; □易返贫致贫人口和脱贫不稳定人口中的老年人; □重点优抚对象中的老年人; □80周岁及以上未领取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金的老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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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贴 类别 |
紧急救援、巡访关爱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补贴 |
失能老年人护理服务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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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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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或代理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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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本人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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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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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申请人材料目录 |
□身份证复印件 □户口簿首页及个人页复印件 □与申请身份相对应的资格证明材料 □能力评估证明材料 □其他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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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其他需说明情况 申请人(或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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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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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审核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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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
清流县家庭养老床位建床协议
承接机构:
服务对象:
为贯彻落实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实施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根据《清流县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建床地点
1.服务地点为服务对象居住地,即清流县 乡(镇) 村 号。
2.服务对象变更服务地点,在符合政策情况下,须提前向承接机构再次提出申请,承接机构同意变更后应协助服务对象完成服务地点变更工作,但迁床费由服务对象承担。
二、建床内容
1.承接机构根据服务对象申请,入户开展评估,参考《清流县家庭养老床位建床指导清单》,与服务对象商定以下建床项目:
序号 |
设施设备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金额(元)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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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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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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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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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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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接机构对安装的设施设备不少于18个月的质保期,并负责维保。
三、建床声明
1.床位建设补贴不超过4000元,超出部分由服务对象承担,并列出超出部分清单。
2.经政府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承接机构向民政局申领建床补贴。
3.承接机构对服务对象及监护人负责设施设备操作培训,培训合格后双方签署设备交接清单。
4.服务对象不按规范操作护理床和电子设备设施的,造成人身或财产安全问题产生的责任后果由服务对象自行负责。
5.建床期间,由承接机构负责设备免费维修维保。服务对象应爱护建床设备,保证设备设施外表无明显划痕、标签、零配件和说明书的完整性,若发生人为破坏,维修费由服务对象自行承担。
6.服务对象不得将设备转移、拆卸、转借、出租或赠与他人,或用作其他商业用途等,否则,服务对象应承担违约责任。
7.建床终止后,对可循环使用的设备由承接机构回收,对低值易耗品或不可拆卸设备,由服务对象自行处理;服务对象自费购买设备,可双方协商由承接机构折价回收。
四、期限及终止
1.协议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终止服务:签约服务对象死亡;签约服务对象变更的居住地超出县域;签约承接机构被依法依规责令停业整顿或关停;经老年人能力评估复评,服务对象不再符合服务条件的;其他导致服务终止的情形。
3.协议期未满,服务对象要求解除协议的,应提前7天告知承接机构。
五、争议解决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所造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鉴定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
2.本协议项目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向相关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向清流县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六、其它事项
本协议一式叁份,承接机构、服务对象双方各执一份,县民政局备案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可另订补充协议,附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承接机构: 服务对象:
代 表: 服务对象监护人:
电 话: 电 话: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乡镇审核意见(签字并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9
清流县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协议
承接机构:
服务对象:
为贯彻落实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实施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根据《清流县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服务地点
1.服务地点为服务对象居住地,即清流县 乡(镇) 村 号。
2.服务对象变更服务地点,在符合政策情况下,须提前向承接机构再次提出申请。
二、服务内容
1.承接机构根据服务对象申请,入户开展评估,根据《清流县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指导清单》全年至少提供36次服务,双方商定以下服务项目:
序号 |
服务项目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金额(元)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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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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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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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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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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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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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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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服务对象如有其他临时服务,拨打承接机构提供的24小时服务热线。
三、服务声明
1.特困户(不含集中供养对象)、低保户、易返贫致贫和脱贫不稳定人口、一户多残的困难家庭以及符合经济困难的完全失能、半失能老人等服务对象的居家上门服务费按实际费用的100%补贴,每床每月最高不超过270元;中间偏下收入的经济困难对象的服务费用,按实际支出费用的50%补贴,每床每月最高不超过135元;
2.承接机构根据服务协议,每月向县民政局提交服务清单,经审核无误后由承接机构统一申领服务补贴,用于抵扣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费用。超出补贴部分由服务对象承担。
3.承接机构应开通监督电话,加强服务人员队伍管理,规范服务行为。上门服务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具有一定沟通能力、具备基本养老服务技能。
4.承接机构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过程中,若非服务人员故意,服务对象所发生的身体损伤事故或财产损失的,由服务机构、服务对象和服务人员三方协商解决或按第五条规定执行。
5.承接机构每月需对服务对象进行服务质量电话回访,及时协调解决在服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6.服务对象或其监护人应积极配合承接机构做好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各项工作,有权对服务人员的服务态度作出评价,对服务人员工作不满意的,有权向承接机构要求更换,协商不成可向乡镇或县民政局反映或投诉。
7.服务对象应尊重上门服务人员的人格尊严和劳动,提供安全的服务环境,不得歧视、虐待或性骚扰。
8.服务对象对承接机构提供的设施设备不得转移、拆卸、转借、出租或赠与任何第三方使用或用作其他商业用途等,否则,服务对象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期限及终止
1.协议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终止服务:签约服务对象死亡;签约服务对象变更的居住地超出县域;签约承接机构被依法依规责令停业整顿或关停;经老年人能力评估复评,服务对象不再符合服务条件的;其他导致服务终止的情形。
3.协议期未满,服务对象要求解除协议的,应提前7天告知承接机构。
五、争议解决
1.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约定,另一方均有权要求其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鉴定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
2.本协议项目发生争议的,由服务机构、服务对象和服务人员协商解决或向大田县民政局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向清流县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六、其它事项
本协议一式叁份,承接机构、服务对象双方各执一份,县民政局备案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可另订补充协议,附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承接机构: 服务对象:
代 表: 服务对象监护人:
电 话: 电 话: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乡镇审核意见(签字并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10
个人年可支配收入申报和承诺书(双面打印)
姓名: ,性别: ,地址: XX镇XX村XX号 ,身份证号码: ,经济困难类型(□特困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低保对象 □重度残疾人 □易返贫致贫人口和脱贫不稳定人口 □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收入组 □人均可支配收入中间偏下组 □其他)。现将 2022 年可支配收入情况申报如下:
年可支配收入共计 元(月平均收入 元)。其中:
1、工资性收入 元;
2、经营净收入 元;
3、财产净收入 元;
4、转移净收入 元。
本人承诺以上填报内容和提供的材料完全真实,如有虚假,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按相关规定退回违规申领的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费、上门居家养老服务费。
佐证材料 1:
2:
3:
申报承诺人:(个人签字+村部盖章)
年 月 日
可支配收入相关名词的解释
可支配收入:指获得的、可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和储蓄的总和,即可以用来自由支配的收入。可支配收入既包括现金,也包括实物收入。按照收入的来源,可支配收入包含四项,分别为: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
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
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净收入。
财产净收入:指将所拥有的金融资产、住房等非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交由其他机构单位、个人支配而获得的回报并扣除相关的费用之后得到的净收入。
转移净收入:计算公式为:转移净收入=转移性收入-转移性支出。
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个人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个人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政府、非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转移的养老金或退休金、社会救济和补助、惠农补贴、政策性生活补贴、救灾款、经常性捐赠和赔偿以及报销医疗费等;住户之间的赡养收入、经常性捐赠和赔偿以及农村地区(村委会)在外(含国外)工作的本住户非常住成员寄回带回的收入等。
转移性支出:指个人对国家、单位、个人的经常性或义务性转移支付。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经常性捐赠和赔偿支出以及其他经常转移支出等。
附件11 清流县居家和社县基本养老服务提升项目资金测算(试点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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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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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单价 |
数量 |
次数 |
金额(元) |
资金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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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养老床位 |
建床标准 |
4000 |
85 |
1 |
340000 |
中央财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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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上门服务 |
居家标准 |
270 |
170(下限) |
12 |
550800 |
中央财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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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 |
180(上限) |
12 |
583200 |
中央财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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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费 |
建床验收评估 |
200 |
85 |
|
17000 |
市级拨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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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评估费用 |
200 |
320 |
|
64000 |
市级拨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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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经济状况调查、信息系统建设、绩效评价、质量管理等工作所需资金 |
|
|
|
50000 |
市级拨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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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102.18-105.42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资金89.08-92.3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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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项目预算金额15.5万元。其中,中央财政配套资金93.5万元,市级财政配套资金12万元。2、建设床位和居家上门服务的补贴标准,确定依据重点是根据中央补助资金额度及参照周边县的补助标准确定。3、为完成试点期间任务,居家养老上门服务人次前期将适当增加,上限180人次。4.对象评估费用,因建床及居家上门服务期间老人死亡等原因,需新增服务象,320人为预估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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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县居家和社县基本养老服务提升项目资金测算(2024年度及以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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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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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单价 |
数量 |
次数 |
金额(元) |
资金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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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养老床位 |
建床标准 |
4000 |
10 |
1 |
40000 |
县级财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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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上门服务 |
居家标准 |
270 |
170 |
12 |
550800 |
县级财政 |
|||||||
评估费 |
建床验收评估 |
200 |
10 |
1 |
2000 |
县级财政 |
|||||||
对象评估费用 |
200 |
60 |
1 |
12000 |
县级财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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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经济状况调查、信息系统建设、绩效评价、质量管理等工作所需资金 |
|
|
|
20000 |
县级财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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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
|
|
624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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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评估费中建床验收评估为服务对象因死亡等原因预估10张以内,对象评估费用为建床10和居家上门服务新增的对象暂估数。该项目实施后,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提升项目与原社区居家政府购买项目不重复享受,社区居家政府购买项目服务对象会适当减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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