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清流县县属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6日
清流县县属国有独资及
国有控股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清流县县属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县属国有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县属国有企业”, 目的是合理调配人力资源,把优秀人才集聚到“县属国有企业”,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经济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县属国有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总量控制原则。企业的劳动用工应按照企业功能定位、经营业绩、资产规模和资本运作等职责,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实行总量控制。
(二)科学效能原则。按照精简、优化的要求,合理确定劳动用工的人员结构比例,有效使用劳动力资源,做到因岗设人,因岗招人,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精干高效,充分发挥每位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
(三)动态管理原则。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适时调整企业自身职能、规模、任务等合理确定各企业劳动用工计划,更好的促进企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律。
(四)分级分类管理原则。企业的劳动用工、招聘计划等采取由企业申报、主管部门审核、人社、财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办理。领导班子按干部管理权限管理,中层干部和管理技术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企业全体员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
(五)深化改革原则。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要与企业改革发展、做大做强,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相结合,与完善企业内部责任制、加快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相结合,循序渐进,不断改革,稳步推进。
(六)企业用工管理制度与工资总额管理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企业劳动用工的标准和范围
第四条 县属国有企业应根据企业功能定位、经营业绩、资产规模和资本运作等职责,实行定机构、定领导职数、定用工数量的劳动用工计划管理。劳动用工计划总量控制工作由企业提出申请,企业主管部门审核,由县人社局、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县政府研究后审批。
第五条 县属国有企业在劳动用工计划总量控制内要求新招员工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由县属国有企业提出方案,并向企业主管部门申报
(二)企业主管部门对县属国有企业申报的方案进行审核,并由县人社局、财政局研究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对于上级下达的军转干部安置指令性计划等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企业劳动用工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县属国有企业员工管理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凡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必须按时退休。退休后企业确因工作岗位需要返聘的,须报人社、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八条 县属国有企业招聘员工,应先从内部调剂,无法调剂和不能满足岗位要求的,原则上实行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第九条 县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属公司招聘员工,必须遵循控制总数面向社会、公开公平、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禁止就业歧视。
第十条 县属国有企业招录员工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和资格要求: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愿意自觉履行国有企业员工的义务;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具有改革创新精神,能根据岗位职责要求,卓有成效地做好工作;
(三)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具有胜任岗位工作的文化专业知识和技能;
(四)正确行使职责,依法依规办事,廉洁从业,诚实勤业,善于团结同志、和谐共处。
(五)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六)技术性岗位还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要求。
第十一条 招录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名称、核定的员工总数、实有人数、空缺数、当年度减员数、拟招聘人数;
(二)拟招录的岗位、条件与要求;
(三)招录方式、程序等。
第十二条 县属国有企业招录员工,可视实际情况通过劳动力市场公开招收,也可由企业按有关程序自行组织公开招收。
第十三条 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和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县属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经人社、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下列人员可采用考核考察等方式直接聘用:
(一)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紧缺专业人才;
(二)符合企业发展所需专业的大学生;
(三)因工作需要,在本县国有企业之间交流的人员;
第十五条 招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招聘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人社、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于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办法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十六条 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县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计划总量控制管理和劳动用工管理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予以通报批评,直至给予相关责任人党政纪处分。
(一)在申报机构、劳动用工计划、增员计划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擅自超员或未按规定公开招录人员的;
(三)擅自调整劳动用工计划或下属企业机构、用工计划的;
(四)擅自超职数配备中层管理人员、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一般工作人员和下属企业管理人员的;
(五)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清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