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流县基本农田保护补助资金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清政办〔2016〕136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清流县基本农田保护补助资金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 11月 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清流县基本农田保护补助资金与新增建设用地 

  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大耕地保护力度,规范基本农田保护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农保金”)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第257号令)、《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财综〔2011〕128号)、《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闽委发〔2014〕24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转发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建〔2012〕181号)及《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23个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2015年基本农田保护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闽财(建)指〔2015117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下达我县的农保金和新增费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 农保金与新增费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四条 农保金与新增费作为财政专项资金,乡(镇)财政应设立专户统一管理。 

  第五条 根据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结合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工作重点、内容和要求,调整和优化资金使用。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  农保金与新增费向重点贫困村适当优先和倾斜使用。 

      第七条  农保金专项用于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等基本农田建设以及保护支出。 

      新增费专项用于土地整治支出及其他相关支出。土地整治支出包括基本农田建设、土地整理、耕地开发和以土地整治为目的的水土保持、扶贫开发支出。其他相关支出包括基本农田保护支出、土地整治管理支出。 

  第八条 基本农田建设支出,是指为促进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建设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旱涝保收、高产稳产高标准基本农田,对基本农田进行综合整治发生的支出。 

  第九条 基本农田保护支出,是指确保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用途不改变所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基本农田保护补助支出;基本农田损毁应急恢复支出;土地利用现状与权属调查、土地登记及成果维护支出;基本农田划定和调整及成果更新支出;执法监察和动态巡查支出;基本农田保护标识、标志设立和维护更新支出;档案管理支出;基本农田遥感监测及信息化建设支出。 

  第十条 土地整理支出,是指为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而对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农村土地进行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发生的支出;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所发生的支出;为提高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而进行的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支出;为改善项目区内农村生产条件而进行的道路、电力、水源、输排水(含排洪、排涝、排碱)等基础设施、农田防护措施和为开展土地整治工作而进行的拆迁补偿等支出。 

  第十一条 耕地开发支出,是指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以增加耕地面积为主要目的,对滩涂、盐碱地、荒草地、裸地、空闲地等宜农未利用土地进行适度开发,使之达到可利用状态所发生的支出。 

  第十二条 土地整治按照项目进行管理,具体要求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的规定执行。土地整治内容包括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等。 

  第十三条 土地整治项目支出包括:工程施工费、设备费、其他费用和不可预见费。其他费用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和拆迁补偿费。 

  支出标准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财综〔2011〕128号)的规定执行。预算定额标准中没有规定的,参照我县相关工程建设的预算定额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土地整治管理支出,是指开展土地整治管理工作所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土地整治规划编制、耕地质量等级评价与监测、信息化建设、项目选址立项报批和审核论证支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绩效考评支出;项目竣工后的新增耕地核查、后续管护、提高耕地质量等级支出等。 

  第十五条 基本农田管护补助支出,是指对承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补助性支出。根据签订的《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发放乡镇和村集体的补助,专项用于基本农田损毁应急恢复支出,补助标准是15元/亩.年,其中乡镇5元/亩.年、村集体10元/亩.年;根据签订的《村级基本农田管护员聘任书》,发放基本农田管护员补助,标准为不低于150元/人.月。 

  第十六条 为土地整治项目配套的灌溉与排水工程,按规定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县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使用农保金与新增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管理效率。 

  第十八条 资金使用单位要加强项目管理、规范使用资金,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资料。 

  第十九条 因管护不力造成损毁或发生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以调查核实面积为基数、按照60元/亩的标准,在下一年度基本农田保护补助资金发放工作中给予扣减。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项目的申报与实施工作。要做好建设项目申报、立项、招投标、施工、监理、验收等相关内业档案及电子影像资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 

  县财政部门参与政策制定与检查工作,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项目申报的审查、立项、监督和验收等有关工作,加强对乡镇的业务指导。 

  县监察、审计、发改、农业、民政、环保、住建、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专门工作组,负责本辖区内基本农田管护的全面工作;村集体要成立基本农田管护队,参与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基本农田管护员制度。按照每村1名的原则,从现有村两委干部或“八大员”中选聘基本农田管护员,负责所在村基本农田保护的宣传、巡查与监督工作,协助查处涉及基本农田的土地违法行为。对基本农田管护员履职情况的年度考核,具体办法由县国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并报县政府批准实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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