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新型林业经营组织发展的若干意见
清政文〔2015〕8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发展新型林业经营组织是推进现代业建设的核心和基础,是促进林业集约化、规模化、生产组织化经营的有效途径,是实现“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重要载体,是持续深化林权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为促进我县新型林业经营组织健康快速发展,推动林业规模经营,提升林业发展水平,根据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深入实施生态省战略加快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2013]32号)、三明市委市政府《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构建新型林业经营体系的实施意见》(明委发[2014]8号)精神为指导,通过政策引导、示范引领、完善服务,促进新型林业经营组织持续健康发展,提高林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 

  二、目标任务 

  围绕“规模经营、资源增长、林业增效、林农增收”的建设目标,按照 “积极发展、逐步规范、强化扶持、提升素质”的要求,采取政策扶持、示范带动、服务创新等措施,促进新型林业经营组织快速发展。到2016年底,全县新型林业经营组织覆盖面占家庭商品林面积的50%以上;到2017年底,有工商注册的新型林业经营组织达200家以上,培育县级新型林业经营示范组织10家。 

  三、工作内容 

  坚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基本制度,不改变农户的承包经营权,林农依法、自愿、有偿、规范构建新型林业经营组织,实现林业生产经营规模化和效益最大化。 

  (一)积极发展家庭林场。家庭林场是以家庭为经营单位,有一定自营林地规模,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的一种模式。经营规模要求:用材林、笋竹、油茶林经营面积200亩以上,苗木花卉、林下经济经营面积50亩以上。鼓励和引导林农以亲情、友情为纽带,发挥经营大户的作用。 

  (二)规范发展股份林场。股份林场是集体林统一经营转变为家庭经营的一种有效实现形式,对原实行“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村林业股东会改为股份林场的,要健全完善经营管理、利益分配和民主管理等制度;对单独经营的林农和联户承包林地林木的林农,鼓励组建股份林场,将林地面积林木蓄积份额量化到户,建立健全股份经营管理制度。经营规模要求:用材林、笋竹、油茶林经营面积500亩以上,苗木花卉、林下经济经营面积200亩以上。 

  (三)大力发展林业专业合作社。林业专业合作社是同类林产品生产经营者或同类林业生产经营服务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经营规模要求:用材林、笋竹、油茶林经营面积200亩以上,苗木花卉、林下经济经营面积50亩以上。鼓励林农组建紧密型和非紧密型专业合作社,并采取“合作社+林农”模式,进一步扩大经营规模;引导村级组织对出让的林地合同到期、林木采伐后,依法将采伐迹地逐步收回,组建林业专业合作社。 

  (四)鼓励发展“公司+基地+林农”经营模式。要求经营规模1000亩以上,这是各类资本相互融合、合作共赢的形式。由企业、国有林场、国有林业采育场与林业经营组织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责及利益分配,林业经营组织以林木林地入股,并负责造林、护林、抚育、采伐等生产活动,企业、国有林场、国有林业采育场负责为经营组织提供资金扶持、技术指导和产品销售等服务。 

  (五)探索发展林业托管经营模式。要求经营规模1000亩以上,这是林地承包者通过签订契约的法律形式,委托给具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并能承担相应经营风险的企事业进行有偿经营的形式。鼓励国有林场、国有林业采育场开展托管经营业务,相应调增干部职工的绩效工资;引导工商企业设立林业托管经营公司,鼓励林农以林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方式或委托企业经营管理方式,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责及利益分配。 

  四、扶持措施 

  (一)财政扶持。县财政2015-2016年每年从现代农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100万元,对新型林业经营组织进行专项扶持。2015-2016年登记注册新型林业经营组织,面积达上述经营规模标准的按经营面积每亩2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专款专用,由县财政拨付县林业局管理,业主向县林业局提出申请,提供工商登记注册证明、林权证及相关材料,经县林业局审核后,对符合经营规模标准的型林业经营组织给予兑现奖金。 

  (二)项目扶持。把新型林业经营组织纳入涉林项目实施单位范围,支持有条件的新型林业经营组织承担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知名品牌创建、开展森林认证、技术推广等项目,凡适合新型林业经营组织承担的,优先安排示范性新型林业经营组织承担,如营林生产中的造林、抚育项目和林下经济项目等。 

  (三)指标优先。鼓励新型林业经营组织单独编制经营方案,对经营面积达1万亩以上的,实行采伐指标单列。新型林业经营组织的采伐指标排序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四)优质服务。简化工商登记程序,工商部门要为新型林业经营组织登记注册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一站式服务,通过登记注册确认新型林业经营组织的合法市场主体地位。二是税收优惠,新型林业经营组织享受国家规定的对林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林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税务、林业部门要密切配合,指导新型林业经营组织履行税务登记和报税程序,确保新型林业经营组织可以享受的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由县持续深化林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发展新型林业经营组织的组织协调工作,把发展新型林业经营组织工作列为对乡(镇)持续深化林改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各乡(镇)要把发展新型林业经营组织作为持续深化林改的重要抓手;县林业部门要主动作为,当好参谋,及时发现和解决发展新型林业经营组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推进。 

  (二)广泛宣传发动。充分利用宣传栏、宣传单、新闻媒体等形式,宣传发展新型林业经营组织的重要意义、优惠政策等,引导林农创办和加入新型林业经营组织,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发展新型林业经营组织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加大组织培训力度,有计划地选送一批新型林业经营组织经营者到林业大中专院校学习,帮助新型林业经营组织经营者掌握政策和经营管理技术,努力打造一批高素质的新型林业经营组织经营者队伍。 

  (三)主动靠前服务。县林业部门要明确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发展新型林业经营组织工作,指导新型林业经营组织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各项生产管理制度,搞好规范化建设,并积极帮助新型林业经营组织向上争取优惠政策和项目资金。充分发挥林业专业技术人员在服务新型林业经营组织发展中的作用,把林业新科技、新品种及时推广应用到新型林业经营组织。完善林权流转交易平台、电子商务平台等社会化服务体系,帮助新型林业经营组织扩大经营规模,畅通产品销售渠道。 

  (四)抓好典型带动。各乡(镇)党委、政府要准确理解深化林改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快发展,切实把握好林地在“分”的基础上实现“联”的关键节点,大力开展新型林业经营组织的典型示范培育工作,选择一批优势明显、运行流畅、管理规范、带动作用大的新型林业经营组织作为培育单位,通过加强指导、政策扶持等措施,促其成为全县新型林业经营组织的典型示范。坚持典型引路,以点带面,及时总结推广新型林业经营组织典型示范单位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带动全县新型林业经营组织快速健康发展。 

  (五)加强督查考核。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根据《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深化林改推进年”活动的通知》(清政办〔2015〕35号)要求,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争取早日保质保量完成目标任务。年终,将把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列入政府绩效考核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内容,对各乡(镇)开展“深化林改推进年”活动进行考核,督促落实各项任务,保证改革依法依规进行,不走过场,不违背农民意愿,不损害集体和林农群众利益,确保深化林改的成效。 

    

    

    

    

  清流县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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