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实施意见
清政文〔2015〕7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农户家庭农场(以下简称家庭农场)是以农民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从事专业化、集约化农业生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发展家庭农场是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举措。为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农业强县建设,现就加快发展我县家庭农场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繁荣,以深化农村改革为动力,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土地流转为依托,以扶持服务为保障,大力培育发展家庭农场,推动农业生产经营集约化、专业化、规模化、组织化,推动现代农业加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家庭农场不改变农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二)坚持家庭经营。坚持以农户为主体,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经营核算。 

  (三)坚持因地制宜。根据农村劳动力转移状况、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农业产业区域特色以及家庭农场经营类别,因地制宜发展家庭农场,充分体现地方特色优势,实现农业生产经营的适度规模和最佳效益。 

  (四)坚持规范发展。按照“边发展、边规范、边提升”的思路,建立健全家庭农场的登记、监管等制度,促进家庭农场健康有序发展。 

  (五)坚持示范带动。集中人力、物力、财力,突出特色,打造精品,重点扶持一批县级示范场,有效发挥先进典型的带动作用。 

  三、目标任务 

  通过注册登记一批、规范提升一批、示范带动一批、引导发展一批家庭农场,到2020年,全县发展家庭农场300家,实现对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和林业等优势特色产业全覆盖;家庭农场经营总收入1亿元,成员人均纯收入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倍以上;培育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10家、市级示范场20家、县级示范场60家。 

  四、规模要求 

  家庭农场要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经营规模适度并保持稳定,经工商登记注册,年经营收入25万元以上,有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接受社会化专业服务,经营效益较好。不同类型的家庭农场参考标准如下: 

  (一)种植业。经营流转期限5年以上并集中连片的土地面积达到30亩以上,其中,种植粮油作物面积达到50亩以上,水果面积50亩以上,茶园面积30亩以上,蔬菜面积30亩以上,食用菌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或10万袋以上。 

  (二)畜禽业。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10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300头以上、家禽年出栏10000羽以上、家兔年出栏2000只以上。(市级标准:生猪年出栏1000头、肉羊年出栏500头) 

  (三)水产业。经营流转期限5年以上,且集中连片的养殖水面达到30亩以上(特种水产养殖面积达到10亩以上)。 

  (四)林业。山林经营面积1000亩以上、苗木种植100亩以上、油茶种植100亩以上、花卉种植30亩以上、中药材种植30亩以上(市级标准:山林经营面积500亩以上,苗木花卉种植30亩以上,油茶种植80亩以上)。 

  (五)烟叶。种植面积达60亩以上(市级标准:种植面积需达200亩以上)。 

  (六)综合类。①种养结合的综合性农场,应含种植业、畜禽业、水产业、林业、烟叶类型中的2种以上,并且每种类型达到相应规模的二分之一以上。②旅游、特色种养、休闲观光为一体的综合性农场,面积10亩以上,餐饮住宿设施齐全。 

  五、重点工作 

  (一)培育家庭农场示范场。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规模、有设施、有标准、有效益、有信誉“五个有”标准,培育和扶持一批经营规模大、人员素质高、综合效益好、示范作用强的家庭农场示范场,充分发挥其典型带动示范引领的作用,促进全县家庭农场快速健康发展。每年培育省级市范场2家以上、市级示范场4家以上、县级示范场10家以上。 

  (二)培训家庭农场经营者。鼓励引导农村大学生、外出务工农民、个体工商户、农村经纪人等返乡投资创办家庭农场,培养更多的具有现代经营理念的家庭农场经营人员。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通过技术承包、入股、转让等形式参与发展家庭农场,促进产学研用紧密结合。依托新型职业农民免费学历教育、农村劳动力培训雨露计划等项目,加强对家庭农场经营者的培训。县农业局、人社局等有关部门应对每年新增家庭农场经营者培训一次以上。 

  (三)推进标准化生产。把家庭农场建设成标准化的农业生产基地或示范园区,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大力推广绿色防控、测土配方、生态养殖等技术,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加快“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品牌认证。评为县级示范农场的至少应具有“三品一标”的1项以上。 

  (四)推进家庭农场联合经营。鼓励支持家庭农场联合经营,创办新型农民合作社。引导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联合与合作,采取订单生产、股份合作、农超对接、利润返还等多种形式,建立紧密型的利益联结机制,努力实现家庭农场与其他农业经营主体的优势互补、互利共赢。 

  (五)推进家庭农场信息化建设。把家庭农场纳入农民合作社信息化建设工程,纳入农村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强网络平台、信息采集、硬件配置、站点建立、开展信息化技术培训和家庭农场信息员队伍等基础建设。力争到2016年,实现县级示范家庭农场信息化基础建设全覆盖,家庭农场主、种养大户通过自建网站或社会搭建的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发布农产品供求信息,实现农产品销售不再受限于地域和时间的制约,促进农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构建高效低耗的流通产业链,以此来推进农产品网上交易。 

  六、扶持政策 

  (一)扶持基础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家庭农场作为农业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给予项目优先安排。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农田改造、高产创建、设施农业、“五新”推广等各类涉农项目,凡适合家庭农场承担的,优先安排有条件的家庭农场示范场实施,切实改善家庭农场的生产条件。 

  (二)加大财政投入。各级新增的农业补贴资金要向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从2015年起,县级财政每年从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100万元用于扶持县级家庭农场生产发展,采取直接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家庭农场完善基础设施、购置农机补贴、申报“三品一标”认证、农业“五新”应用、加工储运、市场营销、网络建设等。各乡(镇)要根据财力状况,安排家庭农场专项扶持资金。凡被各级认定为家庭农场示范场的,各类支农补贴可向其倾斜。 

  (三)实施税费减免。家庭农场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已经出台的扶持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有关税收政策适用于家庭农场。家庭农场在省农业厅、省物价局等单位审定公布的省级农民创业园、省级农民创业示范基地创建区域以及主导产业用户名单内的,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用电按所在电网销售电价目录表中农业生产用电价格7折执行。 

  (四)提供用地保障。鼓励农村土地向家庭农场流转,坚持农户自愿原则,鼓励和引导采用信托流转、股份合作等方式向家庭农场流转。充分发挥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平台的职能作用,规范流转合同签订、鉴证,减少土地流转纠纷。对家庭农场从事发展园艺作物设施生产、食用菌工厂化栽培、畜禽水产规模化养殖、智能温室、农产品初加工、冷链仓储等现代农业项目,符合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条件的,给予直接办理农用地备案手续。 

  (五)强化金融支持。金融机构对家庭农场开展信用评级工作,对实力强、资信好的家庭农场示范场给予一定的授信额度,实行贷款优先。开展家庭农场信用评级,鼓励家庭农场联合成立融资担保基金,享受优惠金融服务。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允许家庭农场使用各类符合法律规定的农副产品订单、大中型农机具、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进行抵押(质押)贷款,开展农业设施(如大棚、畜舍等)抵押(质押)贷款试点;大力拓展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农户联保贷款业务。支持经营设施蔬菜的家庭农场参加农业保险,在省级财政给予20%保费补贴、市级财政给予10%的基础上,县级财政再给予5%的保费补贴。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培育发展家庭农场对深化农村改革、农民增收、农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强对培育发展家庭农场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工作推动力度,及时协调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县政府成立家庭农场发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县农业局、发改局、科技局、经信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人社局、林业局、水利局、畜牧兽医水产局、旅游局、国税局、地税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烟草局、人行、供电公司、农业银行、邮政储蓄、信用联社、人保财险公司等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县农业局。各乡(镇)政府要把发展家庭农场作为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重点工作之一,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制定发展方案,抓好家庭农场发展。 

  (二)加强指导服务。县直各有关单位和金融保险等机构要加强服务,及时帮助家庭农场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为家庭农场提供高效便捷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同时,县农业局要加快制定家庭农场及示范场的认定标准、程序,指导发展家庭农场。 

  (三)加强氛围营造。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途径,大力宣传扶持发展家庭农场的政策和发展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总结经验,表彰奖励示范带动能力显著的家庭农场和服务发展家庭农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良好氛围。 

    

    

    

    

                                      清流县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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