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征收城市规划区农村集体耕地留置用地使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清政文〔2017〕57号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关于征收城市规划区农村集体耕地留置用地使用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要求抓好落实。 

    

    

  清流县人民政府 

  2017年5月31日 

    

    

  清流县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城市规划区农村集体耕地留置 

  用地使用管理实施意见 

    

  一、为了保障失地农民的生活,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更好的推动城市建设项目的土地征收工作,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清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征收清流县城市规划区面积范围内的集体耕地。 

  三、建设项目由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时,原则上按下列比例留取建设用地指标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1、征收土地用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平均耕地面积在0.5亩以下的(含0.5亩),按被征收耕地总面积的5%提取留置用地;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平均耕地面积在0.5亩以上的,按被征收耕地总面积的3%提取留置用地。 

  2、征收土地用于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交通、水利、军事等设施用地除外)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平均耕地面积在0.5亩以下的(含0.5亩),按被征收耕地总面积的3%提取留置用地,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平均耕地面积在0.5亩以上的按被征收耕地总面积的2%提取留置用地。征收工业项目用地(含温郊福宝园、嵩溪工业园)参照非经营性项目用地标准支付工作经费。 

  四、留置用地国土、规划部门应建立台账制度,不能及时兑现的零星留用地指标应记入台账,加强留用地的使用和管理。 

  五、留用地的选址,既要服从城区总体规划,又要有利于村级经济的发展,做到统一布局、合理安排、相对集中,集约利用,提高土地的利用率。规划、国土部门要在征地的同时将留用地纳入建设用地规划中予以考虑,预先留置。 

  六、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留用地指标的累积面积(五亩以上)和村财状况等情况,向县规划、国土部门提出选址要求,经过初步选址后,报县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七、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用地,原则上应尽量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征为国有,承担相关的征地补偿、报批费用后,由政府划拨供地;根据规划确需使用国有存量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土地收储和开发投入的成本价支付土地补偿款项后,由政府划拨供地。以上用地如因项目建设需要确需使用出让地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由县政府承担出让金。 

  八、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用好留用地,发展优势产业、培植稳定的收入来源。留用地不得擅自转卖、交易以及折价入股进行房地产项目的开发。 

  九、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申请将留用地委托政府按规划要求出让(但委托出让的留用地原则上不超过60%),其出让收入款扣除政府规费及税金后返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出让所得的土地价款主要用于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发展生产、购买耕地或房产等。 

  十、本实施意见自2017年 5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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