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关于县城规划区内私人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清政文[2010]156号

   

  龙津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部门: 

  经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县城规划区内私人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清流县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清流县人民政府 

  关于县城规划区内私人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加强县城规划区内私人住宅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清流县城总体规划(2008-2030)》、《中共清流县委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大城区、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工作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县城规划区33平方公里范围内(东至东华山,西到南歧村,南至横溪岭,北到供坊。)建设(续建、翻建)私人住宅,适用本规定。 

  第一条  老城区(岛内)、西山片区、坪背片区、三角尾片区、东城区、沿城市主、次干路两侧原则上不允许再新建私人住宅,原已审批但由于历史原因未动工或未完全竣工的私人住宅,如符合现行城市规划应按程序再次申请批准同意后方可动工或续建。 

  第二条  禁止城镇户口居民在县城规划区内购买农村集体土地建房。城镇户口居民危旧住宅续建、翻建必须具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第三条  已经纳入旧城改造的区域,必须按照规划实行整体改造,不单独审批房屋翻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转让,对擅自转让的,相关职能部门不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对未纳入旧城改造区域的危旧房屋,经批准,产权人可按规划要求对房屋进行翻建或立面进行整饰翻新(含屋盖翻建)。 

    第四条  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危旧私人住宅,已纳入征地拆迁范围尚未实施拆迁的,允许进行简易维修加固或在指定的规划集中安置点置换土地异地建设;其他范围的危旧住房,符合城市规划的,允许按城市规划要求翻建,不符合城市规划的,鼓励购买商品住房或允许在指定的规划集中安置点置换土地异地建设。 

  第五条  私人住宅建设和改造申请人到县城乡规划建设局领取申请表,并依次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涉及农村集体用地的,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报龙津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龙津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分别报县规划建设局和县国土资源局复核; 

  涉及规划区国有土地的,具备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直接报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和县国土资源局审核; 

  (二)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和县国土资源局分别按各自职能进行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到现场踏勘,根据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要求提出初步意见、设计要求,申请人同意规划设计要求并按规划要求做出设计方案后报城建领导小组研究并出会议纪要是否符合条件; 

  (三)经城建领导小组研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报请县政府分管领导签批后,再由县规划建设局通知申请人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续建或翻建的,申请人到规划建设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相关材料到县国土资源局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2、农村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原有住宅用地范围内申请危旧住房续建或翻建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由村委会签署意见,并经龙津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确认后,不再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直接办理规划建设许可手续。 

  上述申请人在经有权机关核准建房后均须到县城乡规划建设局缴纳履行建设要求和规划条件的保证金。县城建成区内项目按20000元/宗;在城市规划区郊区、桥下村、供坊村、横溪岭村、雷公埔村的村民使用集体土地建住房的按5000元/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保证金给予全额返还(不计息)。 

  第六条  申请人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筑设计或使用省、市建设主管部门发行的经我县城乡规划建设局认可的套图。 

  第七条  私人住宅建设竣工后6个月内产权人应向县城乡规划建设局申请办理竣工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出具合格证;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和县国土资源局不得给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第八条  私人住宅建设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县城建成区内项目按《清流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分类收取,在城市规划区郊区、桥下村、供坊村、横溪岭村、雷公埔村的村民使用集体土地建住房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元标准收取。 

  九条  城镇居民经批准对原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危旧住房进行续建或翻建的,增加容积率部分按市场评估楼面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改变用途部分按分摊土地面积的标定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差额。 

  十条  城镇居民经批准对原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危旧住房进行续建或翻建的,增加容积率或局部改变用途必须对整宗地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补交土地出让金。对原整宗土地使用权面积按标定地价的40%补交土地出让金,改变用途部分按分摊土地面积的标定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差额,增加容积率部分按市场评估楼面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 

  第十一条  对个人建房中违法行为的处理,应注重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违法行为人在《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改正违法建设行为、自觉拆除违法建筑的,可不予处罚。 

      对属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应处以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的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且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超面积、超高建设、擅自加层以及擅自改变用地性质、房屋用途,拆除违法建设部分对主体结构影响不大的;突破规划对建筑间距的控制指标的。应责令限期拆除违法部分的建筑物,恢复合法状态,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5%-10%的罚款。 

  第十二 龙津镇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城市管理局等部门应加强配合,加强对规划区私人住宅建设的批后跟踪管理,发现违法建设,信息要互相通报: 

  (一)龙津镇人民政府应引导辖区居民依法用地、依法申请建房,并利用基层组织加强对辖区个人住房建设情况的监管,发现违法建房行为应及时向城乡规划建设局、城市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报告,并做好建房者思想和稳定工作。 

    对于桥下村、供坊村、横溪岭村、雷公埔等村民占用集体土地进行违法建设的,由龙津镇负责牵头,城市管局、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配合查处;对于未经用地审批,非法占地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由国土资源局负责牵头,城市管局、城乡规划建设局、龙津镇配合查处;已取得用地批准文件,违反城乡规划进行的违法行为,由城市管局负责牵头,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龙津镇配合查处。 

   (二)城乡规划建设局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同时抄送城市管理局和龙津镇人民政府。 

    (三)放样验线时,城乡规划建设局应会同城市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共同参与。 

    (四)城乡规划建设局进行规划验收时,应通知城市管理局,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应即时移送城市管理局处理。 

    (五)对违法建设行为,在未经整改完毕前,城乡规划建设局不能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国土、房管部门不得进行产权登记。 

  十三条  本规定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十四条  本规定从下发通知日起开始实施。本规定实施前已经批准的项目,仍按原处理规定处理。对私人建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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